【案情经过】
XX物业公司经XX业委会招标中标,与XX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接管XX小区物业服务。XX物业公司起诉XX房地产公司,要求其支付该小区商业门头物业费30万余元及违约金。XX物业公司主张,前期物业XXXX公司已退出,其实际提供了全面物业服务,XX房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商及商业用房业主应全额交费。XX房地产公司答辩并上诉称,XX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表决授权,私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属无权代理,对其无约束力;且案涉商铺一直由XXXX公司提供服务,租户已直接向XXXX公司交纳费用,XX物业公司未实际提供服务,不应收费。一审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但鉴于XXXX公司拒不退出并继续提供部分服务,客观上减轻了XX物业公司的服务义务,酌定XX房地产公司按80%比例支付物业费20万余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XX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表决授权与XX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对XX房地产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在XX物业公司与实际提供服务的XXXX公司并存的情况下,XX房地产公司应否向XX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及具体的交纳比例。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XX房地产公司作为案涉小区业主,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XX物业公司未提供业主大会决定解聘前期物业及选聘新物业的决议,其主张全额交纳物业费证据不足。然而,XX物业公司确为案涉商业用房提供了部分物业服务,相应减少了XXXX公司的服务内容;而XXXX公司亦在案涉商业区域提供了相应服务。鉴于双方均提供了部分服务,二审法院酌定XX房地产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30%比例交纳物业费7.5万余元。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XX房地产公司向XX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7.5万余元,驳回XX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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