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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湘律师代理朱X劳动争议案获法院支持

【案情经过】

朱X于2023年1月入职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底薪加绩效提成。2024年8月,朱X岗位调整为换电员,工作时间调整为夜间,月薪调整为6000元。2025年5月后,因车辆减少,月薪协商调整为4500元。2025年7月1日,某公司以亏损严重、需降低人工开支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朱X对此不服,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且在职期间加班140余天未获加班费,另有未休年休假。朱X先行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院裁决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4万余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3300余元。朱X不服该裁决,委托邓湘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万余元、加班费9.1万余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7300余元,合计15万余元。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具体金额;第二,朱X主张的延时加班费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第三,朱X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标准及天数是否合理。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以经营亏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情形,亦未履行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法定程序,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法院认定赔偿金基数为6000余元/月,核算后扣除已支付的1000元,某公司尚需支付2.9万余元。关于加班费,朱X主张的2024年9月之前的加班费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对于之后的加班费,朱X提交的工资条等证据未能反映具体工作时间,且其换电员岗位每日工作约3小时,未超法定标准,故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未休年休假,朱X工龄不足10年,年休假标准为5天/年,某公司未安排休假,应支付2024年及2025年折算后的未休年休假工资3300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朱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3300余元;驳回朱X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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