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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爱玲律师代理时X委托合同纠纷案驳回起诉

【案情经过】

原告时X与被告刘XX、王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由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时X诉称,刘XX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宣称可为客户解决孩子转学落户资格等事宜。时X与刘XX取得联系后,双方约定办理费用为10万元,先期支付5万元定金,若未办成则全额退款。2024年4月30日,时X指示其妻子向刘XX指定的某信用社银行卡转账5万元,该账户开户人为王X。此后,时X多次询问办理进度,刘XX均未给予明确反馈。2024年7月17日,时X以放弃转学为由要求退款,刘XX同意并将其拉入退款群,但迟迟未实际退款且拒绝回复消息。时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XX、王X返还定金5万元、承担律师费5千元及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是否涉嫌经济犯罪,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作为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原告时X主张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被告未能办成受托事项且拒不退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返还责任。然而,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本案所涉事实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重大诈骗案存在高度重合。因此,案件性质究竟属于普通的民事违约纠纷,还是涉嫌刑事诈骗犯罪,成为决定案件走向及程序适用的关键焦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2024年11月8日,某公安局某分局已就案外人何X、戚X等人被诈骗案立为重大诈骗案进行侦查。经法院向该公安机关核实,本案案情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案情相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时X的起诉,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五百余元,退回原告时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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