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被否定、被打压,就连怀孕期间,也没能躲开家庭暴力。” 谈及过往婚姻,王XX(化名)满是压抑与痛苦。日复一日的伤害,让她深陷绝望的泥潭。
就在前路迷茫、看不到希望的时候,王XX偶然刷到天津棠馨律师事务所的短视频,了解到这是一家专门从事婚姻家事业务的律所,于王XX而言,仿佛在无边黑暗中窥见一丝光亮,当即便在后台留言寻求法律帮助。
棠XX师团队的工作人员看到留言后第一时间联系王XX,先耐心疏导安抚她激动无助的情绪,细致告知家暴证据的固定方法以及自我保护的实操要点。正式接受委托之后,天津棠馨律师事务所立即组织专业婚家团队,紧锣密鼓地开始各项取证工作,全力收集一手关键证据,为家暴事实认定与后续离婚诉讼筑牢基础。
案情简介
王XX与男方婚后生育两名子女。男方具有明显NPD人格特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对女方实施精神PUA,不断贬低、否定女方,进行情感操控,致使女方长期陷入自我怀疑、精神内耗。更让王XX绝望的是,在她怀孕期间,男方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身心遭受双重伤害。
痛苦之下,王XX决心结束婚姻,但面对擅长歪曲事实、推卸责任的男方,她既担心无法争取到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也害怕家暴事实难以被法庭认定,财产分割处于被动地位,遂委托天津棠馨律师事务所代理本起离婚诉讼案件。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结合本案高冲突家事纠纷属性,以及男方存在NPD人格特质的特殊案情,棠XX师团队梳理出本案主要存在的三大核心难点,具体如下:
一、当事人口头陈述可信度低,证据固化难度大
本案男方具备NPD特质,该类人群在纠纷处理及庭审过程中,普遍存在歪曲事实、虚假陈述、推卸自身过错、放大对方问题的特点。常规的当事人口头陈述、日常沟通记录等主观性证据极易被对方辩驳、否认,难以被法庭直接采信,导致当事人单方陈述基本不具备独立定案效力。案件初期无直接、有效的法定证据支撑家暴事实,家暴过错、男方不适宜抚养子女等核心案件事实处于无法落地证实的状态,整体事实认定难度极大。
二、核心客观证据调取门槛高,证据链构建难度大
家庭暴力类家事案件中,私证证据效力薄弱,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记录、家暴告诫书等公文书证是认定家暴过错的核心关键,但该类官方证据并非当事人可自行获取,需要律师主动对接公安机关、梳理案件线索、走正规调取流程,取证环节流程繁琐、审核严格、耗时较长。同时,本案无完整的现成证据体系,需要律师从零梳理当事人零散线索,精准匹配对应的官方取证材料,通过多份公文书证相互印证,才能形成完整、闭环的家暴证据链,替代无效的口头陈述,取证工作专业性、难度、工作量均远超普通离婚案件。
三、庭审对抗性极强,核心权益抗辩与争取难度大
本案属于高冲突家事案件,男方大概率会在庭审中全程抗辩,否认家暴事实、争夺子女抚养权、拒绝承担离婚过错赔偿责任,抗辩说辞极具迷惑性。庭审过程中,不仅需要完整出示核心公文书证击破对方虚假抗辩,还需要结合子女长期随母生活的客观照料事实,围绕家暴不适宜抚养、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过错损害赔偿等多个法律要点,精准、全面地输出代理意见。既要推翻男方的无理抗辩,又要引导法庭采纳我方全部核心诉求,在事实认定、抚养权归属、过错赔偿三大核心争议点上实现全面突破,庭审对抗与权益争取压力极大。
案件结果
经法庭审理,采纳我方全部核心代理意见:
1. 判决双方离婚;
2. 两名未成年子女均由女方直接抚养;
3. 支持女方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4.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基于男方家暴过错,按照照顾无过错女方原则,为当事人争取到财产分割最大权益。
当事人终于摆脱充满伤害的婚姻,守护住两个孩子,拿到属于自己的财产与精神赔偿。
棠XX说
很多人以为家暴只有肢体殴打,实际上,长期PUA、精神贬低操控,同样会给受害者带来巨大心理创伤。
在涉及NPD特质的高冲突离婚案件中,对方往往善于否认事实、颠倒黑白,当事人的单方陈述证明力有限。报警记录、家庭暴力告诫书是认定家暴十分关键的公权力证据,遭遇家暴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留存报警回执,后续可委托律师调取卷宗材料,固定过错事实。
依据《民法典》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属于婚姻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同时,实施家暴的一方,在抚养权判定上处于重大不利地位,财产分割亦应当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家事案件,证据为王,专业婚家律师介入,能够帮助当事人把伤害事实转化为法庭认可的法律证据,最大限度维护妇女与孩子的合法权益。
案外说案
现实婚姻里,NPD带来的精神暴力极具隐蔽性,初期易被当成夫妻性格矛盾,在持续打压下受害者逐渐自我怀疑,甚至进一步演变为肢体家暴。这类当事人对外往往善于伪装,仅靠口头陈述很难获得法庭采信。
聊天记录可作辅助证据,但公安出具的告诫书、出警记录证明效力更高。即便暂不打算起诉,遭遇家暴也要及时报警留存法律筹码。
另外,在准备离婚取证阶段务必重视人身安全,做好居住隔离,必要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避免正面冲突。离婚亦是证据博弈,掌握证据,才能掌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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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