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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合作关系抗辩|成功驳回主播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申请

一、案件详情

某XX公司通过主流招聘平台发布服装带货主播岗位招聘信息,吸引求职者应聘。求职者到岗后,双方签署《直播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为互联网直播合作关系,主播加入公司指定公会;协议对最低直播时长、每月开播天数、直播行为规范、收益分配模式作出约定,收益为合作协议项下保底+分成模式,特定月份设置保底收益,由公司统一进行收益结算,并代为申报个人所得税。

后续该主播因眼部疾病身体原因终止直播合作,随即提起劳动仲裁,其主要主张:其系受该XX公司招聘入职,日常工作受公司管理,双方具备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企业故意将本应签署的劳动合同替换为合作协议,意图规避用工义务,请求确认双方合作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该主播同时提出:XX公司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为其申报个人所得税,可佐证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另案事实:在主播提起本次劳动仲裁之前,XX公司已依据案涉《直播合作协议》向商事仲裁机构另案提起仲裁,向该主播主张数万元违约金。

本案件占位符XX接受某XX公司(劳动仲裁被申请人)委托,全程参与本案劳动仲裁庭审。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网络主播与MCN传媒机构签署书面《直播合作协议》开展直播业务,双方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合作关系。

劳动者一方仲裁逻辑概括:企业招聘宣传、直播时长约束、个税按工资薪金项目申报、平台内容管理要求,应当认定成立劳动关系;

我方代理XX公司抗辩观点:双方签署书面合作协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合作;公司主要为主播提供直播平台、流量、技术支持;协议约定的直播时长、内容行为规范属于行业合作层面约定,并非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没有证据证实开播、下播具体时点受到公司强制约束;主播收益来源为平台打赏分成,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劳动工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所要求的人身支配依附性与经济从属特征。

二、案件结果

仲裁委经开庭审理,结合全部证据材料,采纳我方代理抗辩意见,认定:

1、主播取得报酬来源于直播平台打赏分成,该分配模式,和劳动关系中企业经营收益对内再分配的工资模式存在本质区别,双方不具备经济从属性;

2、协议虽约定最低直播时长要求,但劳动者无证据证明开播、下播具体时间段受到公司约束,据此认定主播享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

3、协议设置的直播行为规范,来源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全国性网络直播行业监管文件,属于行业合规义务,并非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管理制度,不能证明公司对主播实施劳动法意义上支配性劳动管理;

4、双方实际履约行为均按照《直播合作协议》履行,不满足确立劳动关系的三项法定要件,并未采信 “个税申报工资薪金即构成劳动关系” 的主张。

最终裁决:驳回主播全部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本次裁决维护案涉直播合作协议民事效力,帮助XX公司规避被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带来的社保补缴、经济补偿金等劳动法律风险,同时保全XX公司在另案商事仲裁当中,依据合作协议向主播主张违约责任的合同基础。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张映晓律师

1、MCN机构、XX公司、直播公会,与主播签署合作协议后,被主播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索要各类劳动待遇;

2、企业合作达人、兼职主播、内容创作者,分不清应当签署劳动合同还是民事合作协议;

3、同时面临劳动争议,又存在主播解约、合作协议违约金追责等关联商事纠纷;

4、希望提前修订主播合作协议文本,事前防范被司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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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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