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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响军律师代理黄XX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获缓刑 成都专业刑事律师

【案情经过】

2015年,某管委会与某建设公司签订融资协议。某建设公司经理李XX负责融资工作。被告人黄XX以某光控公司工作人员身份收集资料,李XX负责上报审批。同年12月,某光控公司与某银行某支行、某运营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为套取咨询服务费,黄XX通过张XX联系顾XX,以某投资公司与某运营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融资款881亿余元陆续到账。某运营公司分三次支付咨询服务费共计1407万余元。张XX、顾XX等人分赃后,黄XX通过亲属陈某戊接收现金,非法获利700万余元;李XX收受现金用于个人开支。案发后,黄XX因涉嫌其他犯罪被抓获,期间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事实。二人亲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黄XX的量刑情节及是否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黄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辩护人尚响军提出,黄XX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且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经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评估,黄XX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宣告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鉴于黄XX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结合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法院决定对黄XX宣告缓刑。最终判决:黄XX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对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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