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婚姻家庭

法定继承与自书遗嘱并存继承纠纷,代理被告成功认定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判决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 年 5 月 29 日

 代理方:被告

案件详情

本案系家庭亲属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夫妇先后去世,遗留一套登记在被继承人父亲名下的共有房产,同时留有养老金、抚恤金、银行存款等财产。两名原告系被继承人的子女,以不存在遗嘱为由,起诉要求按照法定继承,三名子女各分得房产三分之一份额,同时分割被继承人名下银行、医保账户余额,要求被告交出房产证件并配合办理过户。

我方当事人为被继承人小儿子,也就是本案被告。被继承人父亲在 2021 年 2 月亲笔书写自书遗嘱,明确案涉夫妻共有房屋中属于自己的全部份额,由我方当事人继承,并且留存有立遗嘱的全程书写视频。被继承人晚年后期主要由被告照料陪护。原告方以被继承人后期确诊老年性痴呆为由,主张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定遗嘱效力,坚持全部遗产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

接受委托代理被告之后,我全面梳理案卷证据,重点固定自书遗嘱效力相关证据:完整的自书遗嘱原件、订立遗嘱时的录制视频,佐证遗嘱系被继承人亲笔书写;梳理被继承人晚年生活照料的相关佐证材料。针对原告提交的病历材料,注意到老年性痴呆的病案记录全部发生在 2023 年 11 月之后,距离 2021 年订立遗嘱时间间隔较远,病历无法直接证明立遗嘱当时被继承人精神状态存在障碍。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自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被继承人立遗嘱时民事行为能力、房产份额划分、存款与抚恤金分割、证件交付过户等焦点展开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我方重点论证:遗嘱形式完全符合民法典自书遗嘱要件;现有病历不能证明订立遗嘱时点被继承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应当合法有效;房产应当先析出母亲遗产部分进行法定继承,父亲的房产份额按照遗嘱归我方当事人;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应当在扣除丧葬实际开支后再由继承人分配;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继承人死亡时确切存款余额,该部分应当不予处理。

我方抗辩意见

1.被继承人父亲订立的自书遗嘱形式合法,并有书写视频佐证,原告提交痴呆病历均形成于立遗嘱两年以后,不足以证明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该自书遗嘱合法有效,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2.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母亲的遗产份额应当法定继承,父亲名下房产份额按照遗嘱由被告继承。

3.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不属于遗产,应当先行扣除被告实际支出的丧葬费用,剩余部分再由继承人分割。

4.现有证据不能查清被继承人去XX银行存款确切余额,存款诉求证据不足,应当不予处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按三分之一均分房产的全部诉讼请求,按照遗嘱确定房屋继承份额。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现有病历仅能够证实 2023 年后被继承人患有老年性痴呆,不能证明 2021 年订立遗嘱时欠缺民事行为能力,案涉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房屋先对母亲的二分之一份额进行法定继承,父亲所持房产份额依遗嘱由被告继承,被告取得房屋四分之三产权份额,两名原告各享有八分之一份额;抚恤金扣除被告实际丧葬支出后,剩余部分由三继承人均分;因证据不足,银行存款本案不作处理;被告配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交付相关材料。 一审判决:案涉房产由被告继承四分之三份额,两名原告各继承八分之一份额;被告向两名原告分别支付抚恤金分割款 1369.67 元;被告配合办理房屋过户;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生效。

案件总结

本案是实务中典型的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交织的家事继承案件,争议核心集中于自书遗嘱效力。很多家事继承纠纷中,继承人会以被继承人晚年患有老年痴呆,直接否定较早时间订立的遗嘱效力。法院裁判审查重点在于订立遗嘱的那个时间点被继承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不能用之后出现的病症直接推定之前立遗嘱时行为能力存在缺陷。

办理此类案件,除保管好遗嘱原件,应当尽可能留存订立遗嘱时的视频、见证人等辅助证据,强化遗嘱真实性。同时区分遗产与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的法律性质,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应当扣除实际丧葬花费之后再分配。对于银行存款,继承人需要充分举证被继承人死亡时刻账户余额,否则法院有可能不予处理该部分诉求。家庭继承案件,亲情优先,发生争议应当尽量协商化解矛盾。

其他婚姻家庭案例: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