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XX
民事调解书
(2024)冀 10xx 民初 XXXX 号
原告:XXX,男,汉族,住河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QXR,女,汉族,住河北省,系 XXX 母亲。
被告:CRX,男,汉族,住河北省。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2 年 9 月至 2023 年 9 月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 233500 元。2024 年 7 月,被告为原告补写借条 1 张,落款时间为 2022 年 9 月。2024 年 8 月 20 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还款 29500 元,尚欠原告 204000 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 204000 元。2、被告承担因原对原告造成的其他相关征信连带损失 50000 元。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 CRX 欠原告 XXX 借款 204000 元,分期偿还,自 2024 年 9 月开始,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 3500 元,即:2024 年 9 月 30 日前给付 3500 元,2024 年 10 月 31 日前给付 3500 元,(以后以此类推),所有欠款于 2025 年 6 月 1 日前全部还清。
二、若被告 CRX 任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 XXX 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欠款并要求被告以 204000 元为基数,按照 LPR 四倍的标准支付自 2024 年 9 月 20 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原告 XXX 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案款汇至原告指定中国XX银行账户:62xxxxxxxxxxxx。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776 元,由被告 CRX 负担,于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审 判 员:LJF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LWT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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