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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邻君律师代理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胜诉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深圳)是一家专注于帮助自闭症儿童克服发育及学习障碍的专业康复机构。通过长期经营,原告积累了大量包含学员个性化评估、家长联系方式及交易习惯等深度客户信息,并形成了内部价格方案与客服管理制度。林X、张XX等五名自然人原系原告核心员工,具备接触上述商业秘密的条件。然而,五人在职期间及离职后,违反保密义务,通过亲属代持股份等方式设立某公司(南京)等四家被告公司,在多地开设同类康复机构。五人利用掌握的原告商业秘密,精准挖掘并引导原告客户流失至被告处,甚至直接复制原告内部操作手册与定价策略。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九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第一,原告主张的164名客户深度信息、内部价格体系及客服操作手册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第二,原告与关联公司存在业务迁移与系统域名重合,是否为涉案商业秘密的适格权利人;第三,九被告是否实施了非法获取、披露及使用原告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被告主张的“客户个人信赖”及“自行开发”抗辩是否成立;第四,若构成侵权,九被告应如何承担停止侵权及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客户信息反映了自闭症患者的特殊治疗需求,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并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价格体系与管理制度亦同。原告通过业务承继、系统管理及权利确认,系适格权利人。五名自然人被告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并披露商业秘密,四家被告公司明知故犯,共同构成侵权。被告的“客户信赖”及“自行宣传”抗辩因证据不足且时间线矛盾,不予采信。最终,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等因素,适用惩罚性赔偿因素,判决九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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