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债权债务

刘鹏律师代理李X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案情经过】

2014年12月X日,案外人刘X与被告简某、简XX因家庭经营饭店需要,共同向原告李X借款35万元。各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X日至2015年6月X日,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逾期还款需计算罚息,并约定刘X以其名下位于某小区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当日,各方前往某公证处对该《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原告亦按约足额交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因刘X在监狱服刑,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2025年1月至2026年5月期间,被告简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陆续偿还了八千余元,剩余34.2万元本金迟迟未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李X委托刘鹏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原告的债权是否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二是被告简XX在案涉借款中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问题。

庭审中,被告简某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但表示目前仅具备每年偿还1万元的能力。被告简XX则提出两项主要抗辩:首先,其主张自己仅为担保人,原告明知其无固定职业和财产仍要求其签字,未尽审慎核查义务;且借款距今已十余年,保证期间早已届满,其担保责任依法消灭。其次,简XX主张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三年,原告长期未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债权,已丧失胜诉权。面对被告的抗辩,刘鹏律师指导原告补充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公证,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针对诉讼时效问题,法院采纳了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等证据,认定原告自借款逾期后持续向二被告主张债权,且被告简某截至2026年5月仍在偿还借款,故本案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针对简XX的身份问题,法院查明简某、简XX均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处签字,依法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人,而非简XX单方主张的保证人身份,故对其免除责任的抗辩不予采信。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简某、简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李X借款34.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主要由二被告负担。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