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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律师代理王X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获赔

【案情经过】

2025年6月XX日,瞿X甲驾驶某E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段时,撞到前方王X甲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造成王X甲受伤及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瞿X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在被告某公司苏州XX投保交强险及350万元商业三者险。王X甲受伤后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股骨转子间骨折、颈椎骨折等,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未能获得足额赔偿,王X甲委托刘鹏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2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各项损失金额的认定及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是否成立。被告某公司苏州XX辩称,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诉讼费、鉴定费不应由其承担;同时对误工费、交通费及财产损失不予认可。针对上述抗辩,刘鹏律师指导当事人补充提交了救护车转运费发票、村委会证明及耕地补贴流水等关键证据,有力证明了原告虽年满77周岁但仍从事农业生产,且各项医疗、鉴定及转运支出均系合理必要费用,依法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0.9万余元。针对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告知义务,且涉案车辆投保有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苏州XX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X甲共计7.2万余元;因瞿X甲前期已垫付1.8万余元,扣除其应承担的诉讼费后,某公司苏州XX需退还瞿X甲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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