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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春梅律师代理刘XX健康权纠纷案胜诉

【案情经过】

刘XX从事某平台运输业务。2021年10月29日,刘XX在某物流公司的指示下前往某物流园拉货,在装货过程中货物不慎掉落将其砸伤。刘XX随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36天,经诊断为双侧额部硬膜外血肿、右股骨干骨折等多处伤情,产生医疗费9.8万余元,某物流公司及谢XX已全额支付。2022年3月9日,经某鉴定中心鉴定,刘XX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同日,某物流公司总经理代表公司与刘XX及谢XX签订《意外事故赔偿协议》,约定某物流公司再赔偿刘XX一次性补助金等共计22万元,分四期支付,并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某物流公司仅支付3万元,剩余19万元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刘XX委托尹春梅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物流公司支付赔偿金19万元及违约金4.4万元,谢XX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意外事故赔偿协议》的效力及责任主体。被告某物流公司及谢XX辩称,事故实际责任人为刘XX、谢XX及叉车驾驶员,某物流公司与事故无关联;协议盖章仅因原告担心谢XX赔偿能力不足;且协议未明确划分事故责任比例,原告起诉则不应将协议作为赔偿依据,应重新划分责任。二是违约金的认定。被告主张协议约定的每日3%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减。三是谢XX的担保责任性质。被告主张其仅在协议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未明确担保类型,依法应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意外事故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系赔偿义务人与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某物流公司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因被告请求调减且原告同意适当减让,法院结合具体案情酌情支持1万元。关于担保责任,因协议未明确谢XX的担保责任方式,且双方均承认系一般保证,保证期间尚未经过,故谢XX应承担一般保证担保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刘XX赔偿金19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合计20万元;谢XX承担一般保证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某物流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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