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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川律师代理李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部分胜诉

【案情经过】

2024年4月15日,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自建房屋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交由原告施工队承包,单价为七百余元/平方米,施工内容包括基础施工、主体、内外抹灰等。工程竣工后,原告主张实际支出材料费三万九千余元及人工费,工程总价应为10.2万元。被告仅支付6.5万元,尚欠3.7万元尾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刘川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及维权费用。

被告王XX辩称,工程总价应按合同单价及实际面积115.5平方米计算为8.7万余元。扣除已付款及被告垫付的建筑材料款、运费、施工机具租赁费共计七千九百余元,以及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自行委托第三方修复产生的费用五千七百余元,剩余未付工程款应为1.7万余元。此外,被告还主张旧砖折抵五千元及工期延误导致的租房损失四千三百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涉案工程总价款的核算标准。原告主张按实际分项支出核算总价,被告则主张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单价与实际测量面积计算。

第二,被告主张扣减的各项垫付费用是否成立。包括被告垫付的檩条款及运费二千九百余元、挂瓦材料费二百元、施工设备租赁费九百元及一千五百元、红砖运费二千四百元等,是否应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第三,被告主张的房屋质量修复费用、工期延误租房损失以及旧砖折抵工程款等抗辩理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合法有效。工程总价应按合同约定的七百余元/平方米及115.5平方米计算,计8.7万余元。关于扣减项目,法院结合录音等证据,支持扣除被告垫付的檩条款二千九百余元、材料费二百元及设备租赁费九百元;对于红砖运费、铲车租赁费因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关于房屋质量修复费、租房损失及旧砖折抵等主张,因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或未经原告确认,法院均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工程款1.8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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