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XX公*。
法*代表人李XX,该公***长。
委托代理人袁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苟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XX,男。
委托代理人许X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X,女。
委托代理人李XX,攀枝花*东*法*服务所法*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男。
委托代理人王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攀枝花XX公*(以下简*XX公*)因与被上诉人兰X、焦XX、杨XX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纷一案,不服攀枝花*仁和*人民法*(2013)仁和*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成*议庭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公**托代理人袁XX、苟X,被上诉人兰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被上诉人焦XX及其委托代理人许XX,被上诉人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审法*审理查*,兰X与死者兰XX系父女关*。2012年,焦XX组织施*队为杨XX修建住房,焦XX雇佣兰XX为其施*队工人。2012年11月12日晚18时*,兰XX在该住房2楼房*作业时,被距离房*约2米*高*线电击,经*院抢救无效死亡。后*X因兰XX之死与焦XX、杨XX、XX公**商*偿事宜多次,均未果,协商*间,焦XX垫付费*10万*。
原审法*另查*,从2010年1月至2012年8月,兰XX在四川煤矿建设第六工程*攀煤集团建设工程*挥部从*煤矿井*辅助工作,从2009年8月25日起至事发时,与其女暂住在西区福寿XX。事故发生地高*线管*方*攀枝花XX公***分公*,XX公**该公**总公*。
原审法*审理认为:公*的生命健康**法*保护。关**XX的身份确认问题。施*现场活动由焦XX的施*队负责,房*杨XX并未实际参与,也未承担指挥、安*、管*职责,故杨XX并非兰XX的雇主。仁和*公**局太平*出所对李XX及练代国*询问笔录均证实:“他二人系焦XX所雇,兰XX也系焦XX所雇”。在修房*动中,施*人员由焦XX召集,施*队伍*焦XX负责指挥、安*、管*及计*,故对焦XX辩称其“不是雇主,只是带班*头故不应*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审法*确定焦XX与兰XX构成*佣关*,焦XX系雇主。作为雇主,应*施*活动承担安**护责任,焦XX在应*施*现场紧临高*线,存在着较大安**患的前提下,未采取有*安**护措施,导致发生电击事故,其行为存在明*过错,原审法*确定雇主焦XX对雇员兰XX之死承担30%的赔偿责任。焦XX为杨XX修建二层楼住房**性为承揽合同关*还是建筑工程**合同关*的问题。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作,交付工作成*,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法*关*;建筑工程**合同关*相*前者具备更高*业技术条件及抗风险能*。《建筑法》也规定,农*自建低层住宅不受《建筑法》调整。焦XX与杨XX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对包*料、交付成*、给付报酬等内容*行了口头约定,事实上焦XX也履行义务进行了施*,故两者之间应*定为承揽合同关*。《农*和*镇规划建设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农*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房,必须*具有*计*质的单*进行设计,故房*杨XX存在选任*的过错。考虑到杨XX并未实际参与施*活动,也未承担设计、指挥、安*、管*职责,并无指示上的过错,原审法*确定房*杨XX对兰XX之死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力管*部门应*按照国*院有**力设施*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护区设立标志。《侵权*任*》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进入高*危*活动区域或者高*危*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人只有*取安**施*尽到警示义务的,才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事发高*线路*管*方*攀枝花XX公***分公*,高*线路*形成*区域系高*危*特定区域,该公**管*职责不应*只承担善良管*人的注意义务,而应*到谨慎**注意义务。事发前,该公**未在高*线所形成*电力设施*护区域设立保护区标志及警示标志。施*队伍*场施*时,该公**对施*队伍*行正式安***义务,也未在现场采取合理安**施*避免发生电击事故,其在管*上存在重大过错,原审法*对XX公**称“兰XX系在电力保护区域内从*法*、行政法*所禁止的行为,其不应*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审法*确定攀枝花XX公***分公***兰XX之死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公**》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具备法*资格,其民事责任*公**担,故应*XX公**攀枝花XX公**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并无相**据证明*者兰XX在事发现场施*过程*存在过错,故兰XX不应*担赔偿责任。至于*XX的死亡赔偿金*何*标准计*的问题,是本案的焦*问题。最高*民法*民一庭《关*****地在城镇的农*居*因交通*故伤亡如何**赔偿费*的复函》中“其经***地和*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害赔偿费*应*根据当地城镇居*的相**准计*”的表述内容,其实质是考虑到从*非农*生产的城镇居*的平*收入水***费**均高***农*生产的农*居*,为合理地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同时*免加重赔偿人的责任,故对城镇居*和**居*的残疾赔偿金*计*标准加以区别,并非人为地要以户籍*素或地域因素来划分公*权**高*。兰XX事发前已在城市居*满*年,事发时*施*队伍*工,且开具证明*在煤矿从*井*辅助工作满*年,其事实上已经*离了单*的农*生产,其收入水*、消费**也和*般城镇居*基本相*。如按照农*居*标准给予赔偿,显然不能*理地补偿死者的经*损失,从*有*公*,故以城镇居*的标准予以计*。关**项*偿费*计*的问题,兰X主张*亡赔偿金357980元,原审法*按2012年*川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计*,为406140元(20307元/年×20年),故原审法*对兰X主张357980元*金*予以支*;丧葬费*题,原审法*按2012年**就业人员平*工资的标准计*,为17936.5元(35873元/年÷12月×6月),故原审法*对兰X主张15744.5元*金*予以支*;精神损害赔偿金*题,依据《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XX、杨XX、XX公**行为,给兰X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害,原审法*确定该项*偿金*为30000元,故各项*偿金*总计*403724.5元。焦XX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121117.35元,扣除焦XX垫付的100000元,焦XX还应*偿21117.35元;杨XX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40372.45元;XX公**担60%的赔偿责任,为242234.7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民共和****》第十四条,《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民共和**力法》第五十三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一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电力设施*护条例》第十条,《农*和*镇规划建设管*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扣除被告焦XX垫付给原告兰X的100000元*,被告焦XX还应*偿原告兰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共计21117.3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二、被告杨XX赔偿原告兰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共计40372.4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三、被告攀枝花XX公**偿原告兰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共计242234.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案件受理费3903元,由原告兰X负担867元,由被告焦XX负担164元,由被告杨XX负担405元,由被告攀枝花XX公**担2467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宣*后,XX公**服原审判决,向*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适用法*错误。一审法*依据《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电力管*部门应*按照国*院有**力设施*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护区设立标志”的规定,认定上诉人未在架空**电力线所形成*保护区设立保护区标志及警示标志,存在重大过错,系适用法*错误;根据《电力设施*护条例》第十一条(一)、(二)项*定,架空*力线路*线只有*越*要公***道的区段,才应*立标志牌。本案中的架空**线系上诉人于70年*架设的,但从*场来看,达到了《电力设施*护条例》第十条(一)架空*力线路*护区,导线外线向*侧延伸所形成*两平*线的内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延伸距离如下:l~10千伏5米*规定,表明*诉人的架空*力线与被上诉人杨XX住房*距离符*安**离的要求,所以,上诉人不存在过错;被上诉人杨XX在架空*力线路*护区内私自扩建房*(属于*法*筑)的行为是造成*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另外,杨XX请的施*队在施*之前没有*细勘察现场,没有*定相***方*、安**施,对施*人员没有*行安**习*训,施*人员没有**资质证书,安**识淡薄*一系列问题对本次事故负有*可推卸的责任,也是造成*次事故的重要因素。根据最高*民法*《关**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题的解*》第三条“受害人在电力设施*护区从*法*、行政法*所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权*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上诉人不应*担本次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依法*销一审判决中第三项*内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兰X、焦XX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请求二审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杨XX辩称,其建房*得到了政府的审批,不属于*章*建。上诉人XX公**有*供证据证明*尽到了安**示义务。综上,请求二审法*判决XX公**担全*赔偿责任。
在二审举证期限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向*院提交新证据。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本院经*理查**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各方*事人对一审认定的赔偿项*及金*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是XX公**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电力设施*护条例实施*则》第九条“电力管*部门应*下列地点设置安**志:(一)架空*力线路*越*人口密集地段;(二)架空*力线路*越*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三)车*、机械频繁穿越*空*力线路*地段;(四)电力线路*的变压器平*。”之规定,XX公**为涉案高*线的管*单*,应*架空*力线路*越*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设置安**志。而在事故发生地,XX公**为高*线的管*方,未在出事地点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法*义务。此外,XX公**已知杨XX在电力设施*护区域内修建可能**他人人身财产安**建筑物情况*,对于***患的存在,没有*时*以制止和*知整改,显然存在过错。故,一审法*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XX公**担60%的赔偿责任*无不当,本院依法*以维持。上诉人XX公**上诉理由均不成*,本院依法*予支*。被上诉人杨XX认为XX公***对本次事故承担全*赔偿责任*辩解*见,与本院审理查**事实不符,于**据,本院依法*予采信。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审判程*合法。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1元,由攀枝花XX公**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顾XX
代理审判员 熊XX
代理审判员 王 前
书 记 员 倪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5 16:00:00
审理法院: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