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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陈巧巧律师代理某公司合同纠纷案胜诉

【案情经过】

2022年3月至7月间,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某公司购买海螺牌水泥。每月双方对账后,由原告某公司向被告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2022年3月货款八千余元、4月货款五千余元、5月货款五千余元、6月货款九千余元、7月货款四千余元,以上共计3.3万余元。后被告某公司于2022年7月23日支付1万元、2024年2月9日支付三千元,余欠2万余元未予偿付。原告某公司遂委托陈巧巧律师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限额2.3万余元。审理中,原告某公司变更诉请为判令被告支付剩余水泥款2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开庭,陈巧巧律师到庭,被告某公司经传唤未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某公司拖欠货款的具体金额及违约责任如何认定;原告某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及保全费用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被告某公司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重点审查了原告某公司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账记录及付款凭证等证据,以确认交易事实及欠款金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某公司未按约足额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依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某公司货款2万余元、利息损失(以2万余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8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财产保全申请费二百余元。案件受理费三百余元,减半收取计一百余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如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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