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告人胡XX与被害人李XX系同村村民,均在某市某区某菜场附近摆摊。2024年7月30日晨,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扭打。同日6时许,李XX来到胡XX摊位再次争吵,胡XX伙同胡X乙殴打李XX,致其右肘部皮肤擦伤、右额部挫伤及右侧第9、10、11肋骨骨折。经鉴定,李XX右额部挫伤构成轻微伤,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胡XX主动投案。李XX受伤后先后在多家医院就医治疗25天。经某鉴定机构鉴定,李XX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陈巧巧律师作为李XX的诉讼代理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胡XX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6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被害人李XX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二是各项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及合理性。被告人胡XX及其代理人主张被害人存在过错,并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提出异议,认为应剔除无关费用并降低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及误工费标准。陈巧巧律师针对上述焦点,结合病历、鉴定报告及票据等证据,论证了李XX不存在过错,且各项诉求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XX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李XX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胡XX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关于民事赔偿,法院采纳了鉴定意见,剔除了不合理的医疗费及伙食费,结合李XX年龄及务农摆摊的实际情况酌定误工费,依法核算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最终判决:被告人胡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经济损失共计3.9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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