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首页> 裁判案例> 刑事辩护

沐芳艳律师代理张X涉嫌诈骗罪案获不起诉

【案情经过】

2023年7月,被害人李X在某市浏览微信朋友圈时,看到被不起诉人张X发布的手链图片,便联系张X欲以1.3万余元的价格购买。张X在明知自身无供货能力的情况下,仍隐瞒真相收取李X1.3万余元,随后将该笔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张X曾因赌博于2024年4月8日被某县公安局处罚款三百元。因涉嫌诈骗罪,张X于2024年5月7日被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25年5月6日经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本案由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归案后,张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将1.3万余元全额退还给李X,获得被害人谅解。公安机关依法收集了证人王某的证言、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等证据。2025年7月9日,张X在辩护人沐芳艳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争议焦点】

本案的审查焦点在于张X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以及是否具备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一方面,需认定张X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张X明知无供货能力仍收取货款并用于还债和消费,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需综合评判张X的量刑情节。张X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积极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效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且自愿认罪认罚。上述情节是否足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是检察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关键。

 

【裁判结果】

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张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鉴于张X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X不起诉。

其他刑事辩护案例: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