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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明国律师代理程X劳动报酬争议案部分获支持

【案情经过】

申请人程X于2025年6月18日入职被申请人某游泳公司担任游泳教练。双方明确约定,程X的月工资为9000元保底,超出基础课时的部分另计提成。然而,在2025年6月18日至6月30日的13天工作期间内,某游泳公司仅按每天100元的标准向程X发放伙食费,并未支付任何工资。自2025年7月1日起开始计发工资,程X工作至同年8月21日离职。经核算,某游泳公司共计拖欠程X伙食费及工资合计1.6万余元。程X多次向某游泳公司讨要上述款项,双方始终未能协商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程X委托付明国律师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游泳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1.6万余元,并支付因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四千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被申请人某游泳公司是否实际拖欠申请人程X劳动报酬以及拖欠的具体数额应如何认定;其二,申请人程X主张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而解除劳动关系,并据此索要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针对第一个焦点,某游泳公司经仲裁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状和反驳证据,依法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仲裁庭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对工资数额进行审查认定。针对第二个焦点,审查的核心在于程X在离职时,是否明确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事先书面告知某游泳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这直接关系到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关于拖欠工资问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某游泳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程X劳动报酬1.6万余元的事实清楚。鉴于某游泳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未举证,仲裁庭根据程X所举证据对工资数额直接予以认定。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虽然某游泳公司拖欠程X工资的情况属实,但程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系以此为由书面向某游泳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即未能证明其履行了事先告知义务,因此程X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最终,仲裁庭依法作出缺席裁决:一、被申请人某游泳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程X工资报酬1.6万余元;二、不支持申请人程X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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