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潘X于2020年6月15日入职某公司担任缝纫工,主要从事布料、皮料等材料的剪裁、缝制与拼接工作。在职期间,潘X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并服从工作指令,但某公司未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未安排年休假待遇,且长期安排加班未予补休。2026年4月10日,某公司在未与潘X协商一致、未告知合法事由且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单方口头告知解除劳动关系,当场结算了3月份及4月上旬工资两千八百余元和一千三百余元,随后取消了潘X的打卡权限并将其移出工作群。潘X遂委托付明国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自2020年6月15日至2026年4月10日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700余元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15.7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双方是否存在连续合法的劳动关系。某公司辩称潘X系突击工,来去自由,且曾多次离职,主张潘X的部分诉求已超过仲裁时效。第二,某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与年限。某公司主张潘X重新入职时间应认定为2025年10月,即便构成违法解除也仅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第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主张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第四,潘X主张的休息日加班事实是否成立,某公司以潘X未提供加班证据为由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根据银行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认定双方自2020年6月15日至2026年4月10日期间存在连续的劳动关系。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2023年5月、2025年9月工资中断发放的合法理由,也未履行法定裁员程序,其以订单减少为由口头辞退潘X构成违法解除,依法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万余元。关于加班工资,因潘X未能提供双休日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仲裁委不予支持。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委依法支持2025年度及2026年4月10日前的部分,共计1900余元。最终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万余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1900余元;不支持潘X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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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