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郑X甲于2021年8月27日入职被告某公司,主要从事包装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亦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薪资为三千元每月,工资通过现金或微信转账结算。2025年9月4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法定代表人朱XX提出补缴职工养老保险的要求。朱XX回复称交不起来,并提议原告可以直接离职去找缴纳保险的单位。原告询问离职是否可以出具证明,朱XX表示同意,并称让原告当晚夜班结束后第二天开具证明。原告当晚上完夜班后未再继续上班。2025年9月7日,原告被移出公司工作群。次日,原告微信询问朱XX是否将其辞退,朱XX明确回复“你被开除了”。原告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征询书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在2021年8月27日至2025年9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辞退经济赔偿金2.7万元及未缴社会保险损失6.3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被告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被告辩称原告系灵活务工,无需考勤,双方无管理从属性;第二,被告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主张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务关系,不存在非法辞退;第三,原告主张的未缴社保损失是否应予支持。被告抗辩称该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且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损失金额亦缺乏客观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从事的包装工作属于被告业务范围,且原告请假需向被告汇报,接受被告的实质管理与考勤,双方自2021年8月27日至2025年9月6日期间成立劳动关系。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双方9月4日的微信聊天仅为磋商,不能视为原告同意离职,后续被告法定代表人明确回复“你被开除了”,应视为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支付经济赔偿金2.7万元。对于社保待遇损失,因原告未达退休年龄且无证据证实无法补缴,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2.7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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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