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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无及律师代理施X甲聚众斗殴等案获轻判

【案情经过】

2025年1月8日凌晨,杨XX与赵XX因租车问题发生纠纷。杨XX邀约施X甲、王XX等人,王XX又邀约赵XX等人;赵XX邀约查XX等人,查XX又邀约赵XX等人。双方约定在某市某街道某中心停车场某处聚众斗殴。因赵XX以前与杨XX等人有矛盾,赵XX首先殴打了杨XX,后赵XX等人又再次殴打了杨XX。

此外,2024年8月,施X甲与李XX、王XX(均为未成年人)系朋友关系。施X甲明知李XX、王XX经常实施盗窃,仍两次向二人收购摩托车卡钳5个。经鉴定,涉案物品的认定价格为三千余元。案发后,施X甲积极追回了5个摩托车卡钳,民警将其中3个发还给被害人。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施X甲收购摩托车卡钳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施X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施X甲的辩护人金无及提出,施X甲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施X甲与李XX、王XX系朋友关系,其明知二人经常实施盗窃,仍两次向二人收购摩托车卡钳。结合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交易价格等因素,施X甲的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施X甲等人积极参与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施X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施X甲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其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其积极配合退赃,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施X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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