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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德廷律师代理张X离婚纠纷案二审胜诉

【案情经过】

张X与倪X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3年11月起,双方因异性交往边界认知差异产生严重信任危机,矛盾不断升级并实际分居。张X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诉讼中,双方对婚姻感情是否破裂、案涉房产分割及债务承担产生重大分歧。案涉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为双方各占50%产权份额,经评估市场价值为两百二十余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并基于照顾女方权益及倪X支付能力较优等因素,将案涉房产判归倪X所有,由倪X向张X支付一百一十三万余元房屋折价款。倪X不服,以房产出资主要来源于其父母及借款、张X存在挥霍财产等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房产,并主张两百三十余万元购房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案涉房产应否按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倪X主张其父母出资一百三十余万元及向案外人借款一百万元用于购房,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张X则主张父母出资属赠与,借款真实性存疑,应按产权登记均等分割。其二,倪X主张的两百三十余万元购房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倪X要求将该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双方承担,张X对此予以否认。其三,倪X在二审中主张张X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及一审遗漏分割共同存款的请求,应否在二审程序中予以处理。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登记为双方各占50%份额,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倪X主张按出资比例分割,但其主张的出资款项性质存在争议,且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个人积蓄及彩礼出资情况,故理据不足,一审按均等份额分割并无不当。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因双方争议较大且涉及案外人利益,第三人未参加诉讼,一审不予处理并告知另寻途径解决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倪X二审新增的财产分割请求,因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围,且双方未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依法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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