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多人受伤维权胜诉案例|高龄受害人十级伤残,对抗重新鉴定申请,成功拿到交强险及侵权人双重赔偿
案例类别:侵权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多人同事故受伤、高龄伤者、伤残鉴定抗辩、交强险限额分配、无商业三者险)
代理身份:本案原告 A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博律师
案件详情
纠纷背景
原告 A 为农村高龄人员,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与被告 A 驾驶小型机动车相撞,事故一共造成四名人员受伤,车辆受损。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被告 A 与原告 A 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其余乘车人员无责。肇事机动车仅投保交强险,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事故造成原告 A 肋骨骨折,入院治疗,后续司法鉴定评定构成十级伤残,同时确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事故涉及多名伤者,交强险各项赔偿额度有限,各受害人之间存在保险额度分配冲突。 诉讼过程当中,承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对伤残鉴定报告提出强烈质疑,主张部分肋骨骨折并非本次事故造成,向法院提交因果关系鉴定、重新鉴定申请;同时以原告已达高龄为由,拒绝赔付误工费;另外保险公司还主张鉴定费、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不予承担。侵权被告也对伤残伤情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提出质疑。 多方协商赔偿未果,原告 A 委托李玉博律师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车辆财产损失等全部损失。
办案难点
同一起事故共有四名伤者,交强险赔偿总额有限,若没有合理分配方案,原告的赔偿会被其他伤者分摊稀释;
保险公司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重大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因果关系鉴定,一旦鉴定被采信,将直接否定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将无法获赔;
原告属于高龄农村伤者,保险公司、侵权人均以达到退休年龄,不存在务工收入为由拒赔误工费;
肇事车辆仅有交强险,没有商业三者险,超出保险限额部分损失需要向个人侵权被告主张;
伤者存在电动三轮车车损,但没有保留完整维修票据,财产损失举证存在障碍;
普通当事人不熟悉证据规则,面对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知道如何抗辩维护原有鉴定效力。
律师代理办案思路
完整归集全套证据,夯实案件基础:收集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全部住院病历、影像检查报告、医疗票据,固定事故及受伤治疗事实;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鉴定费票据,锁定十级伤残与三期时间。
统筹多名伤者,签订交强险分配协议:协调本次事故全部受害人员,共同签署书面交强险限额分配声明,对医疗费、伤残死亡、财产损失分项额度作出合理划分,保障原告可以享有对应的保险赔付份额,避免保险额度被其他伤者占用。
针对重新鉴定申请进行专业抗辩:面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因果关系鉴定申请,结合完整病历、影像资料,对鉴定报告的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充分说理;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指出保险公司仅提出异议,但未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依法应当视为放弃异议,请求法院驳回重新鉴定申请,保留原十级伤残鉴定效力。
论证高龄人员误工费合理性:结合农村现实生产情况,向法庭说明达到退休年龄不等于丧失劳动能力,农村高龄人员仍然从事劳动获取收入,请求法院结合案情酌情支持误工费。
逐项核算全部法定损失: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逐项计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车辆财产损失;对于缺少维修票据的车辆损失,结合事故认定书车辆受损事实,请求法院酌情认定财产损失。
保险之外开展调解谈判:厘清赔偿顺序,损失优先由交强险按照分配的额度赔付;超出保险限额部分,与侵权被告开展调解谈判,促成被告一次性支付赔偿款,减少后续执行风险。
案件结果
法院驳回保险公司重新鉴定、因果关系鉴定申请,完整采信原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全部得到支持;
采纳多名伤者共同签署的交强险分配协议,保障原告在交强险有限额度内拿到对应赔付,避免赔偿被多名伤者分摊;
法院支持高龄伤者误工费,采纳 “达到退休年龄不等于丧失劳动能力” 的代理观点,驳回保险公司拒赔误工费的抗辩;同时酌定支持电动三轮车的财产损失;
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付数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经调解,由侵权个人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数千元赔偿;
保险公司关于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的抗辩未被法院采纳,案件主要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判决明确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保障后续款项执行。
诉前对比:保险公司否定伤残鉴定、拒赔误工费,企图通过重新鉴定推翻伤残结论;多人受伤情况下交强险额度紧张。经李玉博律师代理,原有十级伤残鉴定效力得到维持,误工费、车损等多项争议项目获得法院支持,实现保险赔付 + 侵权人赔付双重受偿。
律师价值(李玉博律师)
专业对抗重新鉴定申请,保住伤残鉴定核心证据:熟练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抓住保险公司未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关键点,有力抗辩重新鉴定申请,保住十级伤残结果,保住大额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基础。
统筹多名受害人处理交强险分配:组织全部伤者签署合法有效的交强险限额分配协议,提前划定各项赔偿额度,规避多人受伤保险金被稀释的风险,最大化当事人保险项下受偿权益。
打破高龄伤者误工费拒赔惯例:向法庭阐释农村现实,论证退休年龄不等于丧失劳动能力,推动法院酌情支持误工费,维护农村高龄劳动者人身受损后的误工损失权益。
灵活处理无维修票据的财产损失:在没有维修发票的前提下,依托事故认定书记载车辆受损事实,争取法院酌定支持车辆财产损失,弥补举证瑕疵带来的不利后果。
诉讼调解并行,降低执行风险:在诉讼过程中同步与侵权方调解,保险之外的损失直接拿到一次性赔偿,不必全部依赖后续强制执行,加快当事人拿到赔偿的周期。
全流程一站式代理:从证据整理、司法鉴定异议抗辩、组织伤者协商分配、立案、庭审辩论、调解谈判全部代为处理,减轻受伤当事人的时间、精力负担。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纠纷场景
同一场交通事故多人受伤,交强险额度有限,担心自身赔偿被其他伤者分摊;
保险公司对伤残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因果关系鉴定;
农村高龄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年龄为由拒赔误工费;
肇事车辆只有交强险,无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需要向个人肇事者追偿;
车辆受损但是没有完整维修票据,主张财产损失存在举证困难;
保险公司主张鉴定费、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付;
交通事故受伤,不清楚如何应对保险公司各项抗辩。
法律服务指引
如您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面临多人受伤保险额度紧张、保险公司质疑伤残鉴定、高龄误工费争议、缺少维修票据等情形,可以咨询李玉博律师:
免费案情评估,梳理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全部可主张赔偿项目;
协助整理事故、病历、票据全套证据,针对保险公司重新鉴定、因果关系鉴定申请制定抗辩方案;
多人受伤案件,协助处理受害人之间交强险限额分配;
针对 “高龄无误工费”“鉴定费不赔” 等保险公司常见抗辩开展庭审应对;
无维修票据的车损,协助争取法院酌定财产损失;
诉讼过程中同步开展调解谈判,争取保险赔付与侵权人直接赔付双重落地;
判决后提供强制执行法律指导,保障赔偿款顺利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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