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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山东XX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中国XX。

委托代理人:朱兆瑞,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XX。

上诉人山东XX公司(以下简称X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商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X的委托代理人张XX,被上诉人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朱XX、贾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商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岱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兴文

审判员  李宗录

审判员  朱XX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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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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