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中国XX。
委托代理人:朱兆瑞,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XX。
上诉人山东XX公司(以下简称X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商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X的委托代理人张XX,被上诉人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朱XX、贾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商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岱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兴文
审判员 李宗录
审判员 朱XX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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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