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经营某纺织工厂,从事布料生产与销售。2025年4月起,被告林XX向原告工厂采购布料,双方建立微信群沟通下单、交货与对账事宜,被告指定收货联系人林XX。原告依约交付布料,其工厂人员每次交货及被告还款后,均在微信群中发送《客户欠款单》《客户收款单》进行对账。截至2025年10月4日,被告累计结欠货款22万元。经多次追讨,被告于同年10月26日在微信中答复“知道了。月头吧”,承诺11月初还款,但逾期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2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中变更为自立案之日2026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始载体、银行交易明细、微信个人信息页截图,以及通过律师调查令向某公司、某公司调取的实名认证材料等证据。被告林XX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且微信对账单中采购方显示为案外人林XX的情况下,能否认定被告林XX为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及适格被告,并判令其承担付款责任。
针对此焦点,原告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了案涉微信号及支付宝账户的底层实名认证信息。证据显示,微信聊天中对接业务的微信号、绑定手机号1XXXXXXXXXX,以及支付宝账户绑定手机号、实际付款人,均指向被告林XX本人。法院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收货人林XX即为被告林XX。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已构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林XX系适格主体,欠付22万元货款事实清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22万元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自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亦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判决如下:被告林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XX返还货款22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2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3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保全费一千六百余元及公告费四百元,均由被告林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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