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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国新与上海市环球冷冻机厂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8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练国新。

委托代理人钱剑娥,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政,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环球冷冻机厂。

法定代表人孙国华。

委托代理人沈艳红,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练国新因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四(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练国新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政、被上诉人上海市环球冷冻机厂(以下简称“冷冻机厂”)的委托代理人沈艳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练国新系本市从业人员。1981年6月15日,上海市嘉定县封浜环球冷冻机厂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企业经济性质是集体所有制,后经登记变更名称为上海市环球冷冻机厂(即本案上海市环球冷冻机厂),企业经济性质是集体所有制。1989年12月5日,上海市环球冷冻机厂经改制企业经济性质为股份合作制。2013年8月22日,上海市环球冷冻机厂向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定人社局)提交《企业裁减人员报告表》,以“生产经营状况及生产经营业务严重萎缩、近年来员工一直处于半天制放假状态,经营状况十分困难,冷冻机销售一直处于艰难困苦情况,用工成本急剧上升,加上主要负责人身患重病,无法正常主持经营管理,上海市环球冷冻机厂的客观经济情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均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进行裁员;工会或职工代表主要意见为:对裁减方案基本无意见,只是表示在经济许可的情况下能获得最大利益,尽可能考虑在乡办企业工作时期的工龄补偿。同年9月29日,上海市环球冷冻机厂收到嘉定人社局出具的《受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情况报告回执》,有关部门要求上海市环球冷冻机厂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裁减人员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被裁减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充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9月29日,上海市环球冷冻机厂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了与练国新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至2013年10月底。2013年11月25日,练国新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市环球冷冻机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2014年3月25日,该会嘉劳人仲(2013)办字第4369号裁决书作出练国新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的裁决。练国新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上海市环球冷冻机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876元。

原审另查,2013年8月1日,上海市环球冷冻机厂法定代表人因咳嗽而就诊。2013年11月25日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上海市环球冷冻机厂法定代表人孙国华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原审又查,上海市环球冷冻机厂提供其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的2009至2012年上海市环球冷冻机厂工商年检材料,显示上海市环球冷冻机厂公司连续亏损。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本案中,上海市环球冷冻机厂公司因连续亏损,征询了工会关于裁员的意见,并向嘉定人社局递交《企业裁减人员报告表》,嘉定人社局出具了《受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情况报告回执》,故上海市环球冷冻机厂所依据的事实、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上海市环球冷冻机厂对练国新实施的裁员并不违法。练国新要求上海市环球冷冻机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练国新要求上海市环球冷冻机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876元的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练国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海市环球冷冻机厂向政府部门递交的《企业裁减人员报告表》不实,上海市环球冷冻机厂是有盈利的,且现在还在扩建厂房。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上海市环球冷冻机厂辩称:上诉人所述不实,其裁员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已经在判决中详细抄录了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本院不再赘述。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已经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了裁员方案,其裁员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练国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卞晓勇

代理审判员  邬 梅

代理审判员  黄文蔚

书 记 员  严姚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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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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