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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兵与神州中金(北京)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兵,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昌国,北京市华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亚楠,北京市华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州中金(北京)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云杉路293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鹏,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兵与被告神州中金(北京)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兵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由原告刘兵负担二千一百五十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刘兵二千一百五十元。

审判长许多清人民陪审员郑淑琴人民陪审员杨建琴

书记员 何        松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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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3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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