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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李泽宇律师代理王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获赔

【案情经过】

某年X月某日凌晨,辛X驾驶原告王X所有的某QXXXXX轻型箱式货车,行驶至某高速公路某路段时,追尾由被告张X驾驶的登记在某运输队名下的某JXXXXX重型半挂货车,造成乘车人王X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辛X负事故主要责任,张X负次要责任,王X无责任。经查,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财险公司投保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王X因本次事故受伤,经鉴定构成两个十级伤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X委托李泽宇律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车辆维修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1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各项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及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比例。被告某财险公司抗辩称,王X系农村户籍,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同时对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及高达5万余元的车辆维修费提出异议,主张仅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面对被告的抗辩,李泽宇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指导当事人补充提交了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工资单、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护理人员的货运资格证、驾驶证等关键证据。律师在庭审中有力论证,王X及其护理人员虽为农村户籍,但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且从事交通运输业,依法应按城镇居民标准及交通运输业标准计算相关赔偿。此外,针对车辆维修费,律师指出被告虽口头申请评估鉴定,但庭后未依法提交书面申请,故应以原告提供的维修发票为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李泽宇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王X的各项损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并核定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车辆维修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1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X各项损失共计12.2万元;某财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30%的责任比例赔偿王X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因保险理赔额已覆盖侵权人应承担的份额,张X及某运输队无需再承担额外赔偿责任。本案取得了超出当事人预期的胜诉结果,有效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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