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诉称,被告史X、艾X于2004年至2006年多次伪造其合同专用章并伪造诉讼,造成245万余元损失。因该事发生在被告张X承包原告某公司北京办事处期间,故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
被告史X(由王艳翠律师代理)辩称,原告所述侵权事实不存在,史X未伪造印章及诉讼。案涉租赁合同纠纷已经过多次审理,生效判决确认史X与某公司存在合法租赁关系,艾X与某公司系挂靠关系,应连带承担责任。原告此次起诉系虚构事实、恶意诉讼,旨在通过财产保全阻却执行案款。被告艾X辩称未质疑公章真实性,伪造诉讼与其无关。被告张X未答辩。
法院查明,艾X挂靠某公司,以某公司名义与史X经营的某租赁站签订租赁合同。生效判决确认某公司与艾X连带给付史X租金及赔偿等共计245万余元,某公司账户已被强制扣划。此外,张X曾出具保证书承诺承担承包期间产生的债务。某公司曾于2015年以相同理由起诉后撤诉,2023年再次起诉并申请保全,冻结了史X对某公司的到期债权270万元。
【争议焦点】
1. 史X是否存在伪造印章及虚假诉讼的侵权行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某公司是否有权向艾X、张X追偿其被强制扣划的245万余元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在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挂靠人追偿。某公司有权向挂靠人艾X追偿245万余元。张X承诺承担承包期间债务,系债的加入,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要求史X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判决:艾X、张X连带给付某公司245万余元及利息;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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