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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坤律师代理施工合同纠纷,成功助企业追回十余万工程款

【案例专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催收与财产保全

 

【法院】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原告(承包方)代理,主张工程款、逾期利息及保全费用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林XX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某市某区某路段公路热熔标线施工项目。合同明确约定,项目造价以实际施工量计算,单价为振动标线六十余元每平方米、热熔标线二十余元每平方米,结算方式为项目施工结束后经验收方量和签字确认数量,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于2021年7月7日顺利完工。工程验收合格后,经被告现场施工代表孙XX签字确认工程量,核算工程总价为12.9万余元。2023年4月,被告又以开具发票为由,要求原告额外支付三千元开票费用。原告依约转账后,双方确认项目工程款共计13.2万余元。然而,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为挽回经济损失,原告特委托张小坤律师代理本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以防范被告转移资产。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是否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第二,在被告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基数、起算时间及适用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第三,原告为保障债权实现而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是否属于被告应当承担的合理维权费用。庭审中,被告及第三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并结合原告提交的《施工合同》、结算单、微信及通话记录等完整证据链,对上述焦点问题进行了全面审查与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按约完成施工义务,被告理应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款项13.2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为实现案涉债权申请财产保全所支出的一千余元保全申请费,属于合理维权支出,法院亦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林XX于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某公司款项13.2万余元及利息(以12.9万余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被告支付原告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千余元。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及公告费二百元,合计三千余元,由陈XX负担。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

本案广泛适用于遭遇以下情形的客户联系咨询:1. 已按约完成工程施工并验收合格,但发包方恶意拖延、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或包工头;2. 双方已完成工程结算并签字确认,但对方仍找借口不履行付款义务,需要专业律师介入催收的当事人;3. 在工程欠款纠纷中,需要依法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及保全费等维权合理支出的承包方;4. 面对被告下落不明、恶意逃避债务或存在转移资产风险,亟需通过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缺席判决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企业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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