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管委会与深圳某公司就VR项目签订《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深圳某公司设立马鞍山某公司实施项目,某管委会委托某创投公司出资400万元入股。签约前,某管委会进行了项目评估与尽职调查。协议签订后,某创投公司依约支付400万元投资款并完成股权变更。然而,马鞍山某公司并未实际经营,年销售额与纳税额远未达标。某管委会多次发函催告回购股权,均未果。后经刑事判决查明,深圳某公司及相关人员通过虚构项目、篡改尽调数据、使用“过桥资金”等欺诈手段骗取投资,构成合同诈骗罪,部分违法所得已退赔。某管委会遂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协议、返还款项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第一,涉案协议是否因欺诈应予撤销,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是否超过法定撤销权行使期限;第二,在刑民交叉背景下,刑事退赔款项与民事赔偿责任应如何衔接与扣减;第三,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各被告应如何承担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第四,本案法律事实跨越民法典施行前后,应如何适用法律。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通过虚构事实使原告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构成欺诈。原告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方知悉欺诈事实,撤销权并未消灭。因投资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本案适用民法典规定。基于合同相对性,深圳某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刑事已退赔的40万元应予扣减。资金占用损失按诉讼时一年期LPR计算。最终判决:撤销涉案两份协议;深圳某公司返还某管委会投资款360万元;深圳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分段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驳回原告关于实现债权费用等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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