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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锐律师代理刘X危险驾驶案获缓刑判决

【案情经过】

2025年12月4日1时18分许,被告人刘X酒后驾驶某AXXXXX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某市某镇某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在查获过程中,刘X起初拒绝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随后,在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液样本时,刘X再次出现不配合的行为,最终被执勤人员依法控制并进行强制抽血。经专业鉴定,刘X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57.8mg/100ml,已远超醉酒驾驶标准。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刘X于2025年12月4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后于同年12月7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某检刑诉〔2025〕XX号起诉书指控刘X犯危险驾驶罪,并给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且建议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刘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刘X量刑情节的综合评判与刑罚的最终裁量。首先,关于从重处罚情节,刘X在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存在拒绝配合呼气测试及抗拒强制抽血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抗拒检查情节,依法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其次,关于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情节,辩护人提出刘X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同时,辩护人强调刘X人身危险性较小,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判处缓刑有利于社会和谐。法院需要权衡抗拒检查的从重情节与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从轻情节,判断是否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针对量刑情节,法院认定刘X具有抗拒检查的情节,依法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刘X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及人身危险性小等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有利于社会和谐。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告知其如不服判决,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某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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