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人民法院
原告和*,男,1982年5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
被告徐XX,男,197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
委托代理人刘*发,河北XX律师。
原告和*诉被告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及被告徐XX的委托代理人刘*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XX经*院合法*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0日,被告徐XX向*告借款80000元,说好花2个月并写下借条。后**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未归*。为此诉至法*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承担本次诉讼形成*所有**。
被告徐XX辩称,欠款80000元*事实。原告之父与他人于2014年**把被告的冀FXXX本田CRV越*车*走,车*有*务若干,要求原告返还车*并将车*物品退换我。
经*理查*,2013年10月20日,被告徐XX向*告借款80000元,并向*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和*现金*万**(80000元),借款人徐XX,2013年10月20日”。借条上没有*定利*和*款日期。后*告多次向*告催要未果,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条、庭审中原、被告的陈*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徐XX向*告和*借款80000元,并向*告和*出具借条,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被告徐XX依法**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徐XX偿还借款80000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被告提出原告之父与他人将被告的本田CRV越*车*走要求原告返还的主张,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关*,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XX于*决生效后*日内偿还原告和*借款80000元。
二、驳回原告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徐XX负担。判决生效后*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长 王*龙
审判员 王*龙
审判员 安XX
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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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6 16:00:00
审理法院:唐县人民法院
标 的:8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