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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杜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刘同发,河北XX律师。

被告杜X。

案由:身体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杜X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  高X

书记员  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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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9 16:00:00

审理法院: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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