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事务

XX公司与蔡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原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芙蓉XX(温州XX公司一栋一楼)。

委托代理人刘同发,河北XX律师。

被告蔡XX。

委托代理人宗XX。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诉被告蔡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李XX

其他合同事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标      的:19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