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嵇成吉律师代理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胜诉

【案情经过】

原告陈X和为其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2019年1月12日,陈X和驾驶该车在某市某区某路某路段变更车道时,与案外人石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侧翻受损。某交警大队认定陈X和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轿车车长江X向法院提起诉讼。某法院作出(2020)某法民初字第5475号民事判决,认定江X因事故产生财产损失、拖车费、修理费及公估费等合计6.4万余元,判令某保险公司肇庆分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两千元,陈X和赔偿6.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陈X和未履行,某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扣划其账户资金6.3万余元并结案。

随后,陈X和向承保商业险的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陈X和遂委托嵇成吉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6.2万余元及律师费六千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及具体金额。

某保险公司辩称:第一,不认可前案判决认定的轿车损失金额,认为该车实际价值仅为3.5万余元至3.8万余元;第二,前案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第三,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并非法定赔偿项目,且本案诉讼费也不属于赔付范围。

陈X和方则主张,前案判决已生效且已强制执行完毕,某保险公司理应依据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额进行理赔。关于保险条款,某保险公司主张适用2015年版条款以免责,而陈X和提供了2012年版条款,双方对免责条款的效力及适用版本存在激烈争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理赔的基础是已向第三者进行赔偿。某保险公司对事故事实及原告已履行赔付义务无异议。关于损失金额,前案生效判决已明确认定各项财产损失,某保险公司依据自行查询的报价单否认生效判决认定的损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律师费,因原告未提供支付凭证或发票,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陈X和保险金6.2万余元;驳回陈X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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