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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合同诈骗顺利取保,宋黎明律师精准辩护帮当事人获释

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副本)

天公 (红) 取保字 [XXXX] XXX 号

犯罪嫌疑人 Z J,性别女,出生日期 1998 年 5 月 11 日,住址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某小区单元室,无固定单位职业,联系方式 XXXXXXXXXXX。

我局正在侦查常州天宁区某楼盘合同诈骗案,因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 2025 年 3 月 23 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交纳保证金(大写)贰仟元。

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本决定书已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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