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劳动者何X经案外人曾X介绍,入职某科技公司处担任硫化员。同日,某人力资源公司员工贺X向某科技公司人事确认何X已入职。2025年3月5日,何X在工作中受伤,导致手指截断。期间,贺X一直处理何X的受伤事宜。此后,某科技公司人事向贺X提供何X等人的考勤记录及工资明细,某人力资源公司据此开具了项目名称为“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的电子发票,金额分别为1.1万余元和八千余元。
何X受伤后,双方因劳动关系确认发生争议。何X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某劳人仲裁﹝2025﹞XX号裁决,确认何X与某人力资源公司自2025年2月6日至2025年7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陈建平律师接受何X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何X与某人力资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某人力资源公司主张,其仅安排案外人曾X一名派遣员工,何X并非其员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进行劳动管理。何X的工资由某科技公司发放,工作内容亦由某科技公司安排。公司开具的发票仅为协助处理何X受伤事宜的往来票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陈建平律师代理何X辩称,何X系经贺X介绍入职,受伤后的医药费交纳、护理安排等事宜均由某人力资源公司处理。某科技公司仅为用工单位,某人力资源公司才是法定用人单位,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人力资源公司向某科技公司开具的电子发票载明为劳务派遣服务,与某科技公司发送的考勤及工资明细相互印证。某人力资源公司员工贺X垫付了何X受伤产生的费用,且贺X作为联系人与某科技公司对接员工派遣、管理、考勤及劳务费核对等事宜,足以印证某人力资源公司与何X之间的关系。某人力资源公司主张何X系某科技公司自聘员工,但其垫付费用及对接管理的行为不符合一般理性人的逻辑。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某人力资源公司与何X自2025年2月6日至2025年7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驳回某人力资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由某人力资源公司负担。何X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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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