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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刑初字第353号黄XX非法行医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工业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X予,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3)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及其辩护人张X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X自购听诊器、血压计等医疗器械和药品,从2010年12月份以来,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其自建房屋内以盈利为目的的开展为附近患者诊疗活动。黄X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曾分别于2011年7月25日、2012年4月23日、2013年5月21日共三次被来宾市卫生局给予行政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以盈利为目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多次开展为附近患者诊疗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X曾学医但并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2010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黄X自购听诊器、血压计等医疗器械和药品,在来宾市兴宾区八一高炉管理XX其自建屋内以盈利为目的开始进行非法诊疗活动。期间因黄X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进行非法诊疗活动的行为,来宾市卫生局于2011年7月25日、2012年4月23日、2013年5月21日依法对其的非法诊疗活动给予三次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来宾市公安局八一派出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来宾市卫生局关于移送黄X非法行医案的函、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案件移送书、现场指认笔录、黄X、李X户籍证明、来宾市兴宾区卫生局出具的证明、传唤经过、2011年黄X非法行医卫生行政处罚全部材料、2012年黄X非法行医卫生行政处罚全部材料、2013年黄X非法行医卫生行政处罚全部材料等书证;证人李X的证言;被告人黄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后仍屡教不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X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归案后其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黄X从轻处罚,同时认为被告人黄X符合缓刑条件,决定对其宣告缓刑。综合被告人黄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陈东泉

审判员  苏家联

人民陪审员秦素英

书记员  陆X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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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9/2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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