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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纠纷|40万索赔案|衡水耿浩南律师代理被告,最终仅赔付3万元、大幅缩减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获知名金融集团授权,享有“某某”“某某”驰名商标及企业字号维权权利,2021年取证发现被告在地垫产品、1688店铺宣传页面使用案涉标识,主张被告攀附品牌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40万元,诉求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平台删链并由被告全额承担诉讼费。被告系小型地垫生产企业,仅售出50件涉案地垫,订单总金额275元,经营利润微薄。

##办案经过

耿浩南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参与庭审,从多维度抗辩:一是核查原告商标许可期限,主张原告起诉时许可已到期,无诉讼主体资格;二是举证原告大批量批量维权取证、购买产品并非消费用途,不存在真实消费混淆;三是提交被告经营规模、极低侵权销量、微薄获利、疫情下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等事实,同时说明店铺宣传素材非被告自行制作,主观无恶意攀附意图,原告诉求40万赔偿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高额索赔。法院完整采信律师提交全部证据,认可相关抗辩事实。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但采纳律师全部从轻抗辩意见,酌定赔偿金额降至3万元;原40万高额索赔大部分被驳回。案件受理费7300元,仅548元由被告承担,剩余675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大幅降低被告经济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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