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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五年未付,彭佩荣律师巧辩“超付抵扣”争议,成功追索并提高抚养费标准

案情简介

原告林XX(未成年在校学生)因其父林X长期拖欠抚养费及学费,并拒绝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为其落户房产的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法定代理人:鲁X(系原告母亲)。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佩荣,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X,男,无职业。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王XX,内蒙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父母于2016年协议离婚,约定原告抚养权归被告,但随母亲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承担学费,另约定被告须在原告名下落户一处房产。自2021年起,被告未再按约支付抚养费及学费,且未履行房产过户义务。


办案经过

接受原告法定代理人委托后,彭佩荣律师迅速梳理了案件的关键争议焦点:一、被告是否拖欠抚养费及拖欠金额;二、原定1000元/月的抚养费标准是否应予提高;三、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过户义务能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针对被告“已通过母亲代付57630元,不存在拖欠”的抗辩,彭佩荣律师指导原告整理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告母亲代付款项中有相当部分属于据实产生的子女教育开支,而非对协议约定抚养费的履行。庭审中,律师有力论证了该部分款项不应抵扣抚养费,最终法院采纳该观点,认定被告欠付2025年5月至2026年6月抚养费14000元。

针对抚养费标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原告升入中学后的实际开支明细、当地居民消费支出增长数据等证据,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论证了“必要时可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法定情形,成功推动法院将抚养费从1000元/月提高至1500元/月。关于房产过户诉求,虽因与抚养费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未在本案处理,但律师在庭审中充分固定了相关证据,为当事人另行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方的核心诉求: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欠付抚养费14000元;二、被告自2026年7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房产过户诉求因属不同法律关系,未在本案一并处理)。案件受理费744元,由被告负担590元;保全费69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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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6-07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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