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三人共同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审理法院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审理。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1 月期间,主犯利用社交软件虚构女性身份添加被害人建立联络,为骗取被害人信任,安排另外两名同案人员配合伪装女性声音与被害人电话沟通。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主犯编造亲属患病等虚假事由,通过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微信红包多种渠道向被害人索取钱款,累计骗取资金 408049 元,诈骗完成后直接拉黑被害人切断联系。
被害人察觉被骗后于 2017 年 3 月 2 日报案,公安机关同年 3 月 30 日抓获全部三名涉案人员。两名男性涉案人员当日被羁押、刑事拘留,5 月 5 日执行逮捕并长期羁押;女性涉案人员因情节较轻,抓捕当日办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持续取保。庭审中三名涉案人员均对全部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悔罪。被害人庭审主张被骗金额为 55 万元,但法院结合支付平台交易流水、银行卡明细、被告人辨认记录等客观证据,采信 408049 元涉案金额。案件证据包含抓捕材料、聊天截图、资金流水、辨认笔录、讯问笔录、视听资料等,完整形成定罪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