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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欢迎、王XX诉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路欢迎,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

原告王XX,女,1984年11月27日出生。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东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古城办事处察院东XX。

法定代表人吴X,院长。

委托代理人史XX,男,1945年6月20日出生。

原告路欢迎、王XX与被告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1年3月8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0日在本院新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欢迎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东升,被告委托代理人史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7月13日中午,原告带着9个月大的儿子路XX到被告处就诊。因被告儿科门诊专家己下班,原告按照被告工作人员指引到被告儿科住院部就医。住院部医生拟诊为“脑炎”,建议进一步诊治。这时,专家门诊己上班,原告即到儿科专家门诊进一步求治。儿科门诊值班医生赵XX接诊后,简单问了问情况,未作进一步检查,即认定原告之子路XX不是\"脑炎\",是缺钙、缺维生素,没有啥事。开具了处方,并嘱原告去院外某大药房买药后回家给孩子服药治疗。原告按赵XX开具的处方在院外的某大药房买了“药品”后就放心的带孩子回家了。晚上,路XX病情加重,原告急将孩子送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但因病情延误而不治死亡。被告工作人员的重大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痛苦和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63646元。

被告辩称:原告之子与被告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医疗关系,其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涉案纠纷已经法院调解结案,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63646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户口本、身份证,2、被告单位的检查单,3、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及票据,4、鉴定申请,5、药单及购药收据,6、光盘录音资料,以此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庭审中,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2、4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对原告的证据3、5、6有异议,认为证据3与本案无关,证据5的药单不是被告的处方,证据6系非法录音,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的证据3与本案无关,无证据佐证证据5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6系非法录音,均不予采纳。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普通处方,2、原被告的调解笔录及原告出具的收条,3、判决书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此证明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有异议,认为证据1与本案无关,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证据2应当使当事人明白调解内容;证据3的规定已失效。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被告的证据1与本案无关,证据3的判决未生效,均不予采纳;被告的证据2形式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丰关联,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7月13日12时许,原告带其出生9个月的儿子路XX到被告处就诊,经过脑电图、血液检查后,原告未按被告的工作人员安排住院治疗。路XX当晚到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死亡。原告于2009年8月25日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赔偿,本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该院调解,被告赔偿原告12000元,原告放弃对被告的一切诉讼请求。2010年10月19日,原告收到被告的赔偿款12000元,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中,涉案纠纷已经本院及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且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被告已经根据协议赔偿原告,且原告放弃对被告的一切诉讼请求,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无论是否足以弥补其损失,均不得再向被告求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路欢迎、王XX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原告路欢迎、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青田

审  判  员  刘XX

人民陪审员  祁XX

书  记  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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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1/05/0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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