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公*机关**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个体工商*。因本案于2014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变更强*措施*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浙江*旺律师*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甘*襄武*师*务所律师。
杭*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拱检刑诉(2014)1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8月8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用简***,后*9月22日转为普通**,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XX、胡X出庭支*公*。被告人胡X及其辩护人刘**、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杭*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4日,被告人胡X在没有**能*的情况*,与被害人曹X在本市拱墅区湖州XX楼下的两岸咖啡店内,由胡XX(另案处理)冒充*市滨江*东*XXx幢x单*x室房**X,与被害人曹X签订中央空*设备供货安*合同,约定由被害人曹X负责提供空*并进行安*。后*害人曹X购买了共计*值人民币31600元*大金*央空*室内机一套共八台,并应*告人胡X要求,将该批中央空*的提货单*发给胡X。2014年3月7日,被告人胡X带唐X等人至本市下沙**技术开发区中XXxx号杭*某仓储**公**被害人曹X购买的大金*央空*提出后*至滨江*东*XXx幢x单*x室内,后*未通*被害人曹X的情况*,自行联系了刘X将该批空*内机安*完毕。2014年3月18日,被害人曹X到东*XXx幢x单*x室,发现涉案的中央空*已经**,且在房*看到的房**X并非当时*两岸咖啡店内与其签订合同的男子,方*被骗。
2014年3月20日,被害人曹X等人将被告人胡X扭送至公**关。案发后,被告人胡X的家*已将涉案的钱*退还。
公*机关*证实上述指控,当庭出示、宣*了被害人曹X的发生情况*告表、陈*及辨认笔录、证人贾XX、张XX、杨X、唐X等人的证言、登记保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款收据、合同及补充*议复印*、收条、谅解*、价格鉴定意见、情况*明、抓获经*、户籍*明、被告人胡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胡X以非法*有*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处。
被告人胡X及其辩护人均对公*机关*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X主观恶性较小,其为了缓解*金*要,并非以非法*有*目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本案涉案金*小,被告人自身不具有*会危*性,请求对被告人胡X适用缓刑。
经*理查*:2014年3月4日,被告人胡X在没有**能*的情况*,由胡XX(另案处理)冒充*市滨江*东*XXx幢x单*x室业主杨X,与被害人曹X签订了中央空*设备供货安*合同,约定由被害人曹X负责提供空*并进行安*。后*害人曹X购买了共计*值人民币31600元*大金*央空*室内机一套共八台,并应*告人胡X要求,将该批中央空*的提货单*发给胡X。2014年3月7日,被告人胡X等人至杭*某仓储**公**该批空*提出后*至滨江*东*XXx幢x单*x室内,后*未通*被害人曹X及未支*合同款项*情况*,自行联系了刘X将该批空*内机安*完毕。2014年3月18日,被害人曹X到东*XXx幢x单*x室,发现涉案的中央空*已经**,且在房*看到的房**X并非当时*两岸咖啡店内与其签订合同的男子,方*被骗。
2014年3月20日,被害人曹X等人将被告人胡X扭送至公**关。
案发后,被告人胡X的家*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曹X的谅解。
由公*机关*举,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曹X的发生情况*告表、陈*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3月2日下午,胡X约其在湖州XX上面的两岸咖啡谈*情,与胡X同来的一男子自称是东*XX22幢1单*1102室的房*,后*与该房**订了合同。其购买空*后,将提单*告知胡X,后*X自行将该批空*提出。3月18日,其到东*XXx幢x单*x室的现场后*现涉案的空*已经*上了,其方*被骗并报案的事实。其对胡X和*充***男子进行了辨认。
2、证人贾XX的证言,证明:其在上塘路*山*XX附近闲逛时,发现一个男子很像诈骗曹X的男子,后*X赶来,一起将该男子抓获后*至派出所。
3、证人张XX、杨X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份,其二人位于**XXx幢x单*x室的房*要装修,与胡X签订了中央空*和*暖的装修合同,后*又签订了一份补充*议。2014年3月中旬,胡X将空*装好后,有*名男子到该房*,称空*是胡X骗来的,并报案的事实。
4、证人刘X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份,胡X联系其,让其到东*XX一个房***安*一套一拖八的中央空*,3月16日,其开始在房***安*空*,过了两三天有*男子到该房*,称空*是自己的,要卸掉并报警的事实。
5、证人唐X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胡X让其和*个绰号为“小虎”的男子跟其一起到下沙*一个仓库,提出了一批空*,运到东*XX一个客户家*,当时*户房**在的,是一个怀*大肚子的女的,搬完之后*就离开了。
6、证人陈*(系杭*某环境设备有*公***)的证言,证明:其与胡X是朋友关*,胡X系挂靠在该环境设备有*公**,主要从*工程**的业务。
7、证人张*乙(系杭*某仓储**公**责人)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7日,有*到位于*沙**开发区中XX的杭*某仓储**公**货,出示了提货单*,后*正常*程*货物提走。该男子签的名字是“胡X”。
8、证人严X(系被告人胡X的父亲)的证言,证明:案发后,严X代为赔偿了曹X的损失。
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合同及补充*议复印*,证明:2014年2月28日,张XX与杭*某环境设备有*公**订供货及安*工程*充*议,约定由胡X为东*XX11幢1单*1102室安*中央空*,总价为107000元。
10、接受证据清单、安*合同及收款收据,证明:2014年3月4日,曹X和**某暖通*备工程**公**订中央空*设备供货安*合同,为东*XXx幢x单*x室购买了中央空*。
1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及谅解*,证明:2014年4月14日,严X代为赔偿了曹X人民币55440元,包*东*XXx幢x单*x室的空*内机费33440元,空*辅材费1500元。后*害人曹X出具谅解*,对胡X的行为表示谅解。
12、登记保存清单,证明:2014年4月8日,公**关*在东*XXx幢x单*x室的八台已安*的大金*中央空*进行了登记保存。
13、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涉案的大金*央空*室内机一套八台,经*定共计*值人民币31600元。
14、情况*明,证明:涉案的胡XX,警方*经*认其身份,但尚*归*的事实。
15、抓获经*,证明:2014年3月20日上午,被害人曹X等人在上塘路*山*XX路*抓获被告人胡X,随后*其扭送至公**关*事实。
16、户籍*明,证明:被告人胡X的身份情况,其在案发时*成**。
17、被告人胡X的供述、辩解,证明:2013年**,其承包*东*XXx幢x室的装修项*,因其资金*缺,让其朋友胡XX假冒房*“张XX”的身份,与被害人曹X签订空*安*合同。事后*曹X购买的空*提走,并在未支*任***且未征得曹X同意的情况*,私自将涉案的空*予以安*的事实。其对涉案人员胡XX进行了辨认。
以上证据经*审质证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以非法*有*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同诈骗罪。公*机关*控罪名成*。鉴于*告人胡X归*后*实供述,当庭表示认罪,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处罚,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辩护人关**告人主观上不以非法*有*目的之辩护意见与查**实及在案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他相**护意见与本院认定一致部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决确定之日起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肫宏梅
人民陪审员 周 超
人民陪审员 周XX
书 记 员 孙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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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6 16:00:00
审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