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互联网纠纷

(2014)杭拱刑初字第00480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个体工商户。因本案于2014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文兵,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涛,甘肃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拱检刑诉(2014)1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9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XX、胡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及其辩护人刘文兵、杨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4日,被告人胡X在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与被害人曹X在本市拱墅区湖州XX楼下的两岸咖啡店内,由胡XX(另案处理)冒充本市滨江区东方XXx幢x单元x室房东杨X,与被害人曹X签订中央空调设备供货安装合同,约定由被害人曹X负责提供空调并进行安装。后被害人曹X购买了共计价值人民币31600元的大金中央空调室内机一套共八台,并应被告人胡X要求,将该批中央空调的提货单号发给胡X。2014年3月7日,被告人胡X带唐X等人至本市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XXxx号杭州某仓储有限公司将被害人曹X购买的大金中央空调提出后运至滨江区东方XXx幢x单元x室内,后在未通知被害人曹X的情况下,自行联系了刘X将该批空调内机安装完毕。2014年3月18日,被害人曹X到东方XXx幢x单元x室,发现涉案的中央空调已经安装,且在房内看到的房东杨X并非当时在两岸咖啡店内与其签订合同的男子,方知被骗。

2014年3月20日,被害人曹X等人将被告人胡X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被告人胡X的家属已将涉案的钱款退还。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害人曹X的发生情况报告表、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贾XX、张XX、杨X、唐X等人的证言、登记保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款收据、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收条、谅解书、价格鉴定意见、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胡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胡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胡X及其辩护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X主观恶性较小,其为了缓解资金需要,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本案涉案金额小,被告人自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请求对被告人胡X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4日,被告人胡X在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由胡XX(另案处理)冒充本市滨江区东方XXx幢x单元x室业主杨X,与被害人曹X签订了中央空调设备供货安装合同,约定由被害人曹X负责提供空调并进行安装。后被害人曹X购买了共计价值人民币31600元的大金中央空调室内机一套共八台,并应被告人胡X要求,将该批中央空调的提货单号发给胡X。2014年3月7日,被告人胡X等人至杭州某仓储有限公司将该批空调提出后运至滨江区东方XXx幢x单元x室内,后在未通知被害人曹X及未支付合同款项的情况下,自行联系了刘X将该批空调内机安装完毕。2014年3月18日,被害人曹X到东方XXx幢x单元x室,发现涉案的中央空调已经安装,且在房内看到的房东杨X并非当时在两岸咖啡店内与其签订合同的男子,方知被骗。

2014年3月20日,被害人曹X等人将被告人胡X扭送至公安机关。

案发后,被告人胡X的家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曹X的谅解。

由公诉机关出举,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曹X的发生情况报告表、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3月2日下午,胡X约其在湖州XX上面的两岸咖啡谈事情,与胡X同来的一男子自称是东方XX22幢1单元1102室的房东,后其与该房东签订了合同。其购买空调后,将提单号告知胡X,后胡X自行将该批空调提出。3月18日,其到东方XXx幢x单元x室的现场后发现涉案的空调已经装上了,其方知被骗并报案的事实。其对胡X和冒充房东的男子进行了辨认。

2、证人贾XX的证言,证明:其在上塘路舟山东XX附近闲逛时,发现一个男子很像诈骗曹X的男子,后曹X赶来,一起将该男子抓获后带至派出所。

3、证人张XX、杨X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份,其二人位于东方XXx幢x单元x室的房子要装修,与胡X签订了中央空调和地暖的装修合同,后来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2014年3月中旬,胡X将空调装好后,有一名男子到该房内,称空调是胡X骗来的,并报案的事实。

4、证人刘X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份,胡X联系其,让其到东方XX一个房东家中安装一套一拖八的中央空调,3月16日,其开始在房东家里安装空调,过了两三天有个男子到该房内,称空调是自己的,要卸掉并报警的事实。

5、证人唐X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胡X让其和一个绰号为“小虎”的男子跟其一起到下沙的一个仓库,提出了一批空调,运到东方XX一个客户家里,当时客户房东也在的,是一个怀孕大肚子的女的,搬完之后其就离开了。

6、证人陈某(系杭州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法人)的证言,证明:其与胡X是朋友关系,胡X系挂靠在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的,主要从事工程方面的业务。

7、证人张某乙(系杭州某仓储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7日,有人到位于下沙经济开发区中XX的杭州某仓储有限公司提货,出示了提货单号,后按正常流程将货物提走。该男子签的名字是“胡X”。

8、证人严X(系被告人胡X的父亲)的证言,证明:案发后,严X代为赔偿了曹X的损失。

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证明:2014年2月28日,张XX与杭州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及安装工程补充协议,约定由胡X为东方XX11幢1单元1102室安装中央空调,总价为107000元。

10、接受证据清单、安装合同及收款收据,证明:2014年3月4日,曹X和杭州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中央空调设备供货安装合同,为东方XXx幢x单元x室购买了中央空调。

1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及谅解书,证明:2014年4月14日,严X代为赔偿了曹X人民币55440元,包含东方XXx幢x单元x室的空调内机费33440元,空调辅材费1500元。后被害人曹X出具谅解书,对胡X的行为表示谅解。

12、登记保存清单,证明:2014年4月8日,公安机关对在东方XXx幢x单元x室的八台已安装的大金牌中央空调进行了登记保存。

13、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涉案的大金中央空调室内机一套八台,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1600元。

14、情况说明,证明:涉案的胡XX,警方已经确认其身份,但尚未归案的事实。

15、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3月20日上午,被害人曹X等人在上塘路舟山东XX路口抓获被告人胡X,随后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的事实。

1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胡X的身份情况,其在案发时系成年人。

17、被告人胡X的供述、辩解,证明:2013年年底,其承包了东方XXx幢x室的装修项目,因其资金短缺,让其朋友胡XX假冒房东“张XX”的身份,与被害人曹X签订空调安装合同。事后将曹X购买的空调提走,并在未支付任何费用且未征得曹X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涉案的空调予以安装的事实。其对涉案人员胡XX进行了辨认。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X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表示认罪,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主观上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他相关辩护意见与本院认定一致部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肫宏梅

人民陪审员 周 超

人民陪审员 周XX

书 记 员 孙 清

其他互联网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