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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案石家庄婚姻律师推荐李海燕律师推荐

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案

审理法院: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无具体案号

案情简介

原告系出借人,委托李海燕律师作为本案诉讼代理人。被告为原借款人的前妻,第三人系原借款人。

2016 年,第三人因资金周转需求,向原告借款 15 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了利息计算标准,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借款后,第三人仅支付数月利息便不再继续履约。同年,原告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还款协议。但调解书生效后,第三人并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还与被告办理离婚手续,并转移名下全部财产,导致原有执行工作无法开展。

原告在催讨欠款过程中,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欠款及利息明细,被告在聊天中回复已收到信息,还主动询问利息金额、告知联系第三人未果等内容。为追回欠款,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案涉借款及利息属于被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判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制定综合处理方案,一方面申请恢复原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另一方面正式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律师梳理全案材料,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列为核心证据,并前往公证处完成证据保全,确保证据具备法律效力。

庭审过程中,律师依次提交借条、转账凭证、公证后的微信聊天记录、婚姻登记与离婚证明、此前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等全套证据,完整印证债务真实存在、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知晓并参与债务沟通等事实。

针对被告提出的未在借条签字、微信回复仅代表查看信息、离婚后无需承担债务等抗辩主张,律师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展开专业论述,指出被告主动沟通利息、回应欠款事宜的行为,属于对案涉债务的事后追认,该笔债务应当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结果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全部事实,对在案证据予以采信。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发生在被告与第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通过微信沟通借款、利息相关事宜,能够证实其知晓债务并作出事后追认,案涉款项依法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被告对案涉 15 万元借款本金及对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律师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从被告工资账户、银行账户中足额扣划款项,原告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本案通过合法取证与精准的法律适用,有效化解了债务人借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问题,依法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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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00:00:00

审理法院: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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