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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XX与山东武警总队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原告段XX,女,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代理人马明刚,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武警总队医院,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田XX,院长。

委托代理人范XX,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整形美容科主任,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张X,山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XX与被告山东武警总队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XX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XX承担。

审 判 员  田 丰

人民陪审员  马俊华

人民陪审员  顾建金

书 记 员  谷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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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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