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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 |李帆律师对侦查实验证据提出异议,为当事人争取较轻处罚

一、案件详细过程

2024年3月3日中午,被害人驾驶半挂牵引车将一批废旧彩钢板从外市运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被害人过磅后将车停在货物堆场中间,打开车厢东侧挡板后离开该车。该公司员工即被告人操作位于待卸货车东侧的挖掘机进行卸货。被告人卸空货物后,操作挖掘机清理车厢东侧地面的废旧彩钢板过程中,被害人从货车尾部爬上车厢,拍摄卸货完毕的视频后往车头方向行走。因存在视野盲区,被告人疏于观察,操作挖掘机回旋作业,导致挖掘机的抓斗撞到被害人胸部,致被害人(殁年52岁)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因胸部外伤致急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当日,被告人留在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公诉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被告人的辩护人李帆律师提出:指控被告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证据不足,侦查实验不能作为本案证据,认定被害人系被挖机挖斗致伤存疑;被害人自身也负有责任;被害人在事故现场没有配合医务人员送医院治疗。法院经审理,结合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病历资料、侦查实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据,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辩护人的无罪意见不予采纳,但采纳了“被害人负有责任”的辩护意见。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无罪辩护虽未采纳,但体现了精细化辩护:李帆律师对侦查实验的证明效力提出异议,主张证据存疑,虽法院未采纳,但展现了专业的证据审查能力。

“被害人负有责任”情节被采纳:律师提出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直接责任(擅自进入挖机作业区域,未保持安全距离),法院予以采纳,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量刑较轻:重大责任事故罪致一人死亡,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处于法定刑幅度内的较低区间。

坦白+认罪认罚未认定,但自首情节未被否定:被告人虽未认罪,但案发后留在现场,司法机关可依法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法院虽未明确认定,但刑期相对较轻。

三、李帆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李帆律师代理被告人,坚持无罪辩护,对侦查实验等关键证据提出异议,虽未被采纳,但成功促使法院认定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并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律师的专业辩护在证据较为不利的局面下,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较轻的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体现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四、案件结果

判决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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