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医疗纠纷

邓XX诉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行政核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XX,女。

委托代理人李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住所地宜昌市环城北XX。

法定代表人杨X,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XX,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生育保险科科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国,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宜昌XX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XX内。

法定代表人张X,宜昌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湖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XX,湖北XX律师。

我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原告邓XX不服被告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于2015年4月28日在《宜昌市工伤人员伤残待遇审批表》中对其作出的工伤待遇核定意见一案后,于同年5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因宜昌XX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同年6月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邓XX于同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XX负担。

审判长  向建军

审判员  章XX

审判员  冯XX

书记员  肖XX

其他医疗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