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XX,女。
委托代理人李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住所地宜昌市环城北XX。
法定代表人杨X,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XX,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生育保险科科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国,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宜昌XX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XX内。
法定代表人张X,宜昌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湖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XX,湖北XX律师。
我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原告邓XX不服被告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于2015年4月28日在《宜昌市工伤人员伤残待遇审批表》中对其作出的工伤待遇核定意见一案后,于同年5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因宜昌XX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同年6月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邓XX于同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XX负担。
审判长 向建军
审判员 章XX
审判员 冯XX
书记员 肖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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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