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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西峰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因涉嫌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于2008年5月22日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13年12月28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庆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福东,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未检刑诉(201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刘福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4月中旬,被告人王XX与梁XX(已判处),预谋在XXX第二采油厂华悦六寸输油管线上打眼装卡盗窃原油。由梁XX挖出管线后望风,王XX携带作案工具在管线上装卡打眼一处。2007年4月29日至5月2日,被告人王XX与梁XX在该管线上盗窃原油作案5起,盗窃原油6.9吨,价值25760.46元。2007年11月,被告人王XX与王XX、徐XX、路XX、徐XX(均已判处)、王XX(另案)预谋在XXX第二采油厂西峰集输大队西一联至西XX联14寸输油管线上打眼盗窃原油。2007年11月19日至2008年4月12日,被告人王XX在该管线上参与盗窃原油作案44起,盗窃原油1124.31吨,价值XXX.20元。指控被告人王XX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系主犯。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建议对被告人王XX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以上,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解其不认识梁XX,在华池县没有盗窃过原油。在庆阳市西峰区XXXX家,其只在2007年腊月到2008年正月三次被王XX叫去查看原油的含水量,其没有参与预谋,也没有参股和分股,其是从犯。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高,对其应以参与三次盗窃量刑。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指控被告人王XX在华池县盗窃原油作案仅有同案犯梁XX一人的供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被告人王XX在庆阳市西峰区盗窃原油作案中受王XX指使,应系从犯;3、建议对被告人王XX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

一、在华池县盗窃原油的事实

2007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XX在庆城县遇见梁XX(已判处),二人商议在梁XX家田地下经过的输油管线上盗窃原油。后被告人王XX到梁XX家查看打眼地点,约定在途经梁XX家菜棚地下的XXX第二采油厂华悦六寸管线上打眼装卡盗窃原油。随后王XX携带钢卡、手摇钻、管钳、扳手等作案工具至梁XX家,由梁XX挖出管线后在外望风,王XX在管线上打眼装卡一处。

1、2007年4月29日,被告人王XX驾驶一辆时风牌背罐(1.7立方米)农用三轮车,携带水龙带至梁XX家,当晚王XX将水龙带接在钢卡阀门上。4月30日9时许,王XX驾驶摩托车望风,梁XX将三轮车停在自家菜棚北侧墙外,假装给菜棚浇水,打开阀门盗窃原油一罐,计1.38吨,价值4863.12元。随后,王XX驾驶摩托车,梁XX驾驶三轮车将所盗原油运至华池县XX朱XX收油点出售,获款3000元。后返回现场,采用同样方法盗窃原油1.38吨,价值4863.12元,售予朱XX,获款3000元。所获赃款二人均分。

2、2007年5月1日,被告人王XX与梁XX采用同样的方法在同一地点盗窃原油两次,盗窃原油2.76吨,价值10689.48元,在朱XX收油点出售后获款6000元。所获赃款二人均分。

3、2007年5月2日,被告人王XX与梁XX又采用同样的方法在同一地点盗窃原油1.38吨,价值5344.74元,在朱XX收油点出售后获款3000元。销赃后王XX提出分钱,梁XX称再装一罐出售后分钱,二人因此发生矛盾。梁XX遂将王XX的三轮车以4050元售予本村村民李XX,后被王XX赎回。

被告人王XX参与以上盗窃作案5起,盗窃原油6.9吨,价值25760.46元。

二、在庆阳市西峰区盗窃原油的事实

2007年8月份,被告人王XX伙同徐XX(已判处)、王XX(另案)窜至庆阳市西峰区温泉乡何家坳村西XXXX(已判处)家中,与路XX共同预谋利用路家苹果园的地理位置,在XXX第二采油厂西峰集输大队西一联至西XX联14寸输油管线挖地道打眼盗窃原油。徐XX遂联系霍XX(已判处)挖地道,并商定每挖1米地道付给霍XX200元。霍又雇佣程XX、程XX、程XX(三人已判处)等人携带铁锨、编织袋、自制四轮小车、辘轳等作案工具在路XX家果园内东墙根挖掘一直径1.2米、深6.75米的竖井,后从竖井底部挖掘一长300米的地道至XXX西一联至西XX联14寸输油管线,又在路XX家锅炉房后挖一储油坑。后徐XX共支付给霍XX7.5万元工费,霍XX按照挖地道的天数给程XX分赃款6000元,程XX分赃款7854元,程XX分赃款7840元,所获赃款已挥霍。

同年11月初,徐XX联系徐XX(已判处)携带电焊机、手摇钻、钢卡等作案工具通过挖好的地道在西一联至西XX联14寸输油管线上打眼装卡一处,并焊接好地道中导流管。在试油过程中不出原油,徐XX又叫来王XX进行检修。王XX携带三项泵等作案工具和王X(已判处)爬入地道,在导流管上安装了一个三相泵,经当场调试直至导流管中有原油流出。

此后,被告人王XX与徐XX、王XX、王XX、路XX、徐XX商定,从路XX家果园内管线上盗窃原油所获赃款按五股平均分配,其中路XX占一股,剩余四股由徐XX、王XX、王XX、徐XX、王XX五人均分。前三次盗窃原油所得赃款不分红,用于支付作案前挖地道、买材料等费用开支。后由王XX指使王X,王XX指使王XX(已判处),徐XX指使李XX(另案)等人吃住在路XX家中,负责装油和相互监督,路XX负责放哨并记录盗油的次数、数量。王XX负责维护盗接原油的卡子和导油管,被告人王XX负责在现场组织装油。共在西一联至西XX联14寸输油管线上盗窃原油作案44次。出售后获款按照约定的五股均分,赃款已挥霍。

1、2007年11月19日下午,王XX联系何某某(已判处)以每吨3250元价格销售原油。徐XX通知王XX晚上装油,王XX指使王X伙同王XX、李XX负责装油。当晚23时许,何某某指使雇佣司机刘XX驾驶宁E-05260康明斯双桥油罐车到路XX家果园内,李XX从油坑内接管子,王X在罐车顶扶管子,路XX放哨,盗窃原油20.969吨,价值94609.87元。何某某付给王XX赃款68250元后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马XX收油点以每吨4050元销赃。

2、2007年11月20日下午,徐XX通知王XX晚上装油,王XX指使王X伙同王XX、李XX负责装油。徐XX联系苗X(已判处)以每吨3000元的价格销售原油。当晚23时许,苗X和徐X某(已判处)指使雇佣司机赵XX驾驶李XX的宁A-17023康明斯双桥油罐车到路XX家果园内,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7.958吨,价值126146.49元。苗X、徐X某付给徐XX赃款84000元后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萌城子闵XX收油点以每吨4000元销赃。

3、2007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0.969吨,价值94609.87元。后何某某付给王XX赃款68250元后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马XX收油点以每吨4050元销赃。

4、2007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7.958吨,价值126146.49元。后苗X、徐X某付给徐XX赃款84000元后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萌城子闵XX收油点以每吨4000元销赃。

5、2007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0.969吨,价值94609.87元。后何某某付给王XX赃款68250元后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马XX收油点以每吨4050元销赃。

6、2007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7.958吨,价值126146.49元。后苗X和徐X某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萌城子闵XX收油点以每吨4000元销赃。

7、2007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7.958吨,价值126146.49元。后苗X、徐X某付给徐XX赃款84000元后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萌城子闵XX收油点以每吨4000元销赃。

8、2007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0.969吨,价值94609.87元。后何某某付给王XX赃款68250元,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马XX收油点以每吨4050元销赃。

9、2007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7.958吨,价值126146.49元。后苗X、徐X某付给徐XX赃款84000元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萌城子闵XX收油点以每吨4000元销赃。

10、2007年12月2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0.969吨,价值105576.39元。后何某某付给王XX赃款68250元,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马XX收油点以每吨4050元销赃。

11、2007年12月3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7.958吨,价值140768.53元。后苗X、徐X某付给徐XX赃款84000元,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马XX收油点以每吨4000元销赃。

12、2007年12月4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7.958吨,价值140768.53元。后苗X、徐X某付给徐XX赃款84000元,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马XX收油点以每吨4000元销赃。

13、2007年12月5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7.958吨,价值140768.53元。后苗X、徐X某付给徐XX赃款84000元,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马XX收油点以每吨4000元销赃。

14、2007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0.969吨,价值105576.39元。后何某某付给王XX赃款70350元,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马XX收油点以每吨4050元销赃。

15、2007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王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0.969吨,价值105576.39元。后何某某付给王XX赃款70350元,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马XX收油点以每吨4050元销赃。

16、2007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王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7.958吨,价值140768.53元。后苗X、徐X某付给徐XX赃款84000元,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闵XX收油点以每吨4000元销赃。

17、2007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王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0.969吨,价值105576.39元。何某某付给王XX赃款70350元,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马XX收油点以每吨4050元销赃。

18、2007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王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7.958吨,价值140768.53元。苗X、徐X某付给徐XX赃款84000元,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马XX收油点以每吨4000元销赃。

19、2007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王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7.958吨,价值140768.53元。苗X、徐X某付给徐XX赃款84000元,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萌城子闵XX收油点以每吨4000元销赃。

20、2007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王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0.969吨,价值105576.39元。何某某付给王XX赃款70350元,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马XX收油点以每吨4050元销赃。

21、2007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王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7.958吨,价值140768.53元。苗X、徐X某付给徐XX赃款84000元后将所盗窃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萌城子闵XX收油点以每吨4000元销赃。

22、2007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王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7.958吨,价值140768.53元。苗X、徐X某付给徐XX赃款84000元,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萌城子闵XX收油点以每吨4000元销赃。

23、2008年1月1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王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0.969吨,价值104758.62元。何某某付给王XX赃款70350元,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马XX收油点以每吨4050元销赃。

24、2008年1月3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王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7.958吨,价值139678.16元。苗X、徐X某付给徐XX赃款84000元,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萌城子齐XX收油点以每吨4000元销赃。

25、2008年1月4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王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0.969吨,价值104758.62元。何某某付给王XX赃款70350元,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马XX收油点以每吨4050元销赃。

26、2008年1月6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王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7.958吨,价值139678.16元。苗X、徐X某付给徐XX赃款84000元,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萌城子齐XX收油点以每吨4000元销赃。

27、2008年1月8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王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7.958吨,价值139678.16元。苗X、徐X某付给徐XX赃款84000元,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萌城子齐XX收油点以每吨4000元销赃。

28、2008年1月9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王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0.969吨,价值104758.62元。何某某付给王XX赃款70350元,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马XX收油点以每吨4050元销赃。

29、2008年1月10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王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7.958吨,价值139678.16元。苗X、徐X某付给徐XX赃款84000元,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萌城子齐XX收油点以每吨4000元销赃。

30、2008年1月11日23时,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王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7.958吨,价值139678.16元。苗X、徐X某付给徐XX赃款84000元,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萌城子齐XX收油点以每吨4000元销赃。

31、2008年1月12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王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7.958吨,价值139678.16元。苗X、徐X某付给徐XX赃款84000元后将所盗窃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萌城子齐XX收油点以每吨4000元销赃。

32、2008年1月13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王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0.969吨,价值104758.62元。何某某付给王XX赃款70350元,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马XX收油点以每吨4050元销赃。

33、2008年1月15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王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7.958吨,价值139678.16元。苗X、徐X某付给徐XX赃款84000元,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萌城子齐XX收油点以每吨4000元销赃。

34、2008年1月16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王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7.958吨,价值139678.16元。苗X、徐X某付给徐XX赃款84000元,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萌城子齐XX收油点以每吨4000元销赃。

35、2008年1月19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王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7.958吨,价值139678.16元。苗X、徐X某付给徐XX赃款84000元,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萌城子齐XX收油点以每吨4000元销赃。

36、2008年2月2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王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7.958吨,价值140209.37元。苗X、徐X某付给徐XX赃款84000元,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萌城子闵XX收油点以每吨4000元销赃。

37、2008年2月3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王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7.958吨,价值140209.37元。苗X、徐X某付给徐XX赃款84000元,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萌城子闵XX收油点以每吨4000元销赃。

38、2008年2月25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王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7.958吨,价值140209.37元。苗X、徐X某付给徐XX赃款84000元,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萌城子齐XX收油点以每吨4000元销赃。

39、2008年2月26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王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0.969吨,价值105157.02元。何某某付给王XX赃款70350元,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马XX收油点以每吨4150元销赃。

40、2008年2月28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王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7.958吨,价值140209.37元。苗X、徐X某付给徐XX赃款84000元,将原油拉至宁夏惠安XX萌城子齐XX收油点以每吨4000元销赃。

41、2008年4月6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王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5.961吨,价值139228.84元。何某某付给王XX赃款91000元,将原油拉至镇原县开边镇朱某收油点以每吨4200元销赃。

42、2008年4月9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王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5.961吨,价值139228.84元。何某某付给王XX赃款91000元,将原油拉至镇原县开边镇朱某收油点以每吨4350元销赃。

43、2008年4月10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王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5.961吨,价值139228.84元。何某某付给王XX赃款91000元,将原油拉至镇原县开边镇朱某收油点以每吨4350元销赃。

44、2008年4月12日晚,被告人王XX伙同李XX、王XX等人在路XX家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装原油25.961吨,价值139228.84元。何某某付给王XX赃款91000元,将原油运至西峰区温泉XX境内被XXX采油二厂保安大队保安队员查获。次日,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在勘查现场时发现路XX家果园内的油坑有原油14吨,价值87850元,被全部回收。

被告人王XX参与以上盗窃作案44起,盗窃原油1124.31吨,价值XXX.2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XX在华池县及庆阳市西峰区参与盗窃原油作案49起,盗窃原油1131.21吨,价值XXX.6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报案材料、输油管线输差对照表,证实案件的来源和案发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梁X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XX与其在华池县XXX第二采油厂华悦六寸管线上共同盗窃原油,后因分赃二人发生纠纷,王XX在庆城县街道对其殴打的事实;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XX与梁XX认识,王XX曾在庆城县街道因索要债务殴打梁XX,其在现场的事实;证人朱XX的证言,证实其从梁XX处收购原油的事实;证人刘XX、赵XX、辛XX、李XX的证言,证实其受何某某、苗X、徐X某雇佣盗拉原油的事实;证人马XX、闵XX、齐XX、朱某的证言,证实其经营的非法收油点曾向何某某、苗X、徐X某收购原油的情况;证人马XX、牛XX的证言,证实其参与收购原油的事实;证人路XX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王XX等人商议在其家果园偷油,后共同实施盗窃原油,并把盗窃数量记录在台历上的事实;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王XX等人商议在路XX家果园偷油,后共同实施盗窃原油的事实;证人徐X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XX与其在路XX家地下输油管线盗窃原油并参股、分股,王XX在现场负责装油的事实;证人徐X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XX在路XX家参与盗窃原油的事实;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XX在路XX家地下输油管线盗窃原油过程中负责组织偷油、装油的事实;证人王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XX在路XX家地下输油管线盗窃原油过程中是管事的人之一,每次装油都来的事实;证人路X乙的证言,证实其看见被告人王XX等人多次在其父亲路XX的果园内盗装原油的事实;证人霍XX的证言,证实其雇佣被告人程XX、程XX、程XX挖地道及给付工费的事实。

3、辨认笔录,经梁XX辨认,王XX系与其在华池县盗窃原油之人;经李XX辨认,王XX系在庆城县街道因索要债务殴打梁XX之人;经徐XX、路XX、王X辨认,王XX、王XX系与其在路XX家果园地下共同盗窃原油之人。

4、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证实盗窃原油现场及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现场状况等。刑事判决书,证实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同案犯的判处情况。原油价格证明、含水证明,证实原油的价值计算依据。焊补管线费用证明、土地赔偿证明、原油回收证明,证实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相关损失。记账台历的拍照,证实盗窃原油的数量。

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XX的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

6、被告人王XX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在输油管线上打眼等破坏手段多次盗窃原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王XX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XX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辩解其不认识梁XX,在华池县没有盗窃过原油,其辩护人认为指控王XX在华池县盗窃原油作案的证据仅有证人梁XX一人的证言,证据不足。经审理认为,梁XX多次供述其与王XX共同在华池县XXX第二采油厂华悦六寸管线上盗窃原油,后因分赃二人发生纠纷被王XX在庆城县街道殴打。证人李XX证明王XX与梁XX认识,王XX曾在庆城县街道因索要债务殴打梁XX,其在现场,二人均对王XX进行了辨认,且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对王XX与梁XX在华池县共同盗窃原油的事实已予以认定。故王XX的辩解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王XX辩解其于2007年腊月到2008年正月三次被王XX叫去在路XX家查看原油的含水量,其没有参与预谋,也没有参股和分股,其是从犯,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X在路XX家盗窃原油作案中受王XX指使,应系从犯。但同案参与人路XX、王XX、徐XX、徐XX、王XX、王X均证实被告人王XX在路XX家盗窃原油作案的过程中,与其他主要参与人预谋,并参股、分股,在盗窃现场负责组织盗装原油,证言之间相互印证,且路XX、徐XX、王X对王XX进行了辨认,证据确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王XX在共同盗窃作案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故被告人王XX的辩解与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8日起至2027年1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晓华

审 判 员  刘庆华

人民陪审员  沈彦雄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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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西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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