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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与喻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标题

钱某某与喻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喻某某系从事回收废旧物品人员。上诉人钱某某与某食品公司洽谈,将该公司车间离地数米高顶棚
上的废弃通风管道出售给钱某某,并由钱某某负责拆除。钱某某带领喻某某等人到车间顶棚拆除通风管道。
喻某某在操作时踩在遮盖通风口的复合板上不慎摔落受伤,被诊断为腰椎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喻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钱某某、某食品公司及其独资股东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钱某某辩称其与喻某某系合伙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某食品公司辩称其不存在过错。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某与喻某某之间符合个人提供劳务的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合伙关系。
某食品公司将高处拆除作业交由不具备专业操作证的人员完成,存在指示、选任过错;钱某某作为接受
劳务一方,亦存在过错;喻某某自身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亦存在过错。
酌定喻某某自担部分责任,钱某某、某食品公司各承担部分责任。某食品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其独资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喻某某系按照钱学生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拆除劳务工作,双方之间更符合个人提供劳务
的劳务合同关系特征,一审认定适当,钱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钱某某赔偿喻某某各项损失共计数万元;
某食品公司赔偿喻某某各项损失共计数万元;其独资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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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00: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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